文档介绍: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前辅导教程(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2018/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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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李明
2Z201000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建造师的基本条件、执业范围和执业要求
民法相关知识
建筑法相关知识
安全生产管理相关知识
质量管理相关知识
消防法和劳动法相关知识
工程建设从业资格制度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
保险法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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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李明
建造师的基本条件
1、了解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行业管理规定
2、具有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3、具有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
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1、担任施工项目经理
2、从事其他施工管理工作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二级建造师可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企业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区别
建造师的执业要求
1、执业前提:
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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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李明
2、注册管理机构:
二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
3、注册条件及管理规定:
申请注册人员条件
注册有效区域——发证辖区内,报建设部或其授权机构备案
注册有效期——3年
再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规定
4、执业基本要求: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5、执业专业划分规定:
二级:10个专业,鼓励和提倡“一师多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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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李明
掌握民法与工程建设的相关知识
民法关系构成要素
1、主体:
自然人——施工企业的建筑工人、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人员
企业法人——从事土木建筑、设备安装、装修工程新改扩建施工企业
非企业法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非法人组织
2、客体:
财——建设资金
物——建筑材料、建筑物、机械设备
行为——勘察设计、施工安装、检查验收活动
非物质财富——设计图纸(脑力劳动或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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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李明
3、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民事权利(法定范围内行使,有权要求国家机关保护或予以制裁)
民事义务(按法律规定或约定承担,若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要受法律制裁)
民事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
民法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
1、产生:主体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2、变更:
主体变更——民事合同转让
客体变更——包括范围和性质的变更
内容变更——双方权利义务的增、减
3、终止:
自然终止——顺利履行
协议终止——协商解除
违约终止——一方违约或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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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李明
4、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原因)
①事件(自然、社会、意外)——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
②行为(积极作为、消极不作为)——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包括民事法律行为、违法行为、行政行为、立法行为、司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主体资格: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外部表示与其内在真实意志相一致
3、行为内容合法:
不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4、行为形式合法:
要式(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
不要式(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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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李明
代理制度
1、概念:
代理关系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种类:
①委托代理(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委托)
注意:慎重选择代理人
委托授权范围明确
代理事项合法
②法定代理(保护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③指定代理(根据主观机关或人民法院指定)
3、代理人的代理活动注意事项:
代理权限内亲自进行代理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滥用代理权
4、代理权终止:代理种类不同,终止原因不尽相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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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李明
财产权
1、债权——对人权、相对权
债的发生: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其他
债的消灭:履行、抵消、提存、混同、免除、当事人死亡
2、物权——对世权、绝对权
物权种类: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物权保护:请求确认、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损失赔偿
3、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
知识产权种类: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其他
知识产权特征:
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性质
专有性、独占性、排他性
地域性
时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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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李明
诉讼时效——属于我国民法承认的消灭时效
1、效力:
胜诉权消灭(即:请求保护的权利丧失)
实体权利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回)
2、种类:
普通——2年
短期——1年
特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诉讼时效(4年)
权利最长保护期限——自权利被侵害日起算,20年
3、起算、中止、中断
从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
诉讼时效中止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