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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青山代下 2024/6/13 文件大小:38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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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反洗钱基础知识———-—金融机构的义务《反洗钱法》规定的金融机构为预防洗钱活动而采取的措施,整合了现有法律制度的一些规定,如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在现有法律制度里都存在,只不过以反洗钱的形式进行了确立,有些方面要求更高、更严格而已。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有以下几方面:(一)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是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组织和各国立法普遍要求采取的反洗钱措施,是金融机构实现依法经营、审慎经营的重要途径。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加强自我约束和风险管理,提高抗风险能力。1、反洗钱内控制度的目标一般而言,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制定应至少达到三方面的目标:一是应将反洗钱要求融入业务工作程序和管理系统,使反洗钱成为金融机构整体风险控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成为全体员工自觉维护自身机构信誉,防止本机构被洗钱分子利用的制度保证,从而避免或减少被动卷入洗钱活动而产生的法律风险、,有效发现、识别和报告可疑交易,、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应,并具有根据业务发展变化和经营环境变化而不断修正、完善和创新的能力,、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内容为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和面临风险的具体情况,制定履行法定反洗钱义务的工作程序、业务流程、责任制度、管理体制、《反洗钱法》的规定,反洗钱内控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组织机构建设。金融机构应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这包含了两层意思:(1)金融机构必须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给予必要的财务保障和技术支持;(2)负责反洗钱工作的部门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超然性,。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身份识别、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的内部操作规程,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确保反洗钱工作制度有效执行的内部审计和稽核制度,保证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时掌握反洗钱工作情况的报告制度,员工反洗钱定期培训计划等。金融机构制定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备.(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识别是指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识别资料,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同时,了解客户的职业情况或经营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等。它是防范洗钱活动的基础工作。1、核对还是核实“核对”是指审核决定,“核实”是指审核属实。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确认真实性,即核对为形式上审核,,不应当也没有能力承担审核确认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上记载的信息是否真实的义务,因此立法最终采取了“,这并不是说金融机构只要核对了客户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就免予追究法律责任,《反洗钱法》第十八条规定“金融机构有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身份的有关信息”,如果客户出示的身份证件存在明显瑕疵或者与客户自身情况存在严重差异,如性别、年龄不符,身份证件已失效等,金融机构具有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身份的义务,如果仍然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提供金融服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2、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范围身份证件是针对个人而言的,包含以下内容: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我国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外国公民,为护照。身份证明文件是针对单位而言的,根据现行法律,办理不同金融业务要求单位出示的身份证明文件不太一样。3、通过第三方的客户身份识别银行业金融机构广泛地存在着代理行业务,在这种情形下,金融机构往往无法直接识别客户身份,或者直接识别客户身份的成本过高,影响金融交易的时效性。因此,金融机构需要通过中介机构或具有类似地位的第三方机构识别客户身份。《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反洗钱法》对第三方的类型无严格限制,可以是国内的也可以是国外的,但第三方必须是依法取得相应经营资格的个人或者机构。4、客户身份的重新识别金融机构与客户的业务关系持续过程中,客户的身份信息和其他有关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如客户变更姓名或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股权结构等,客户的职业、收入状况、财务状况等也处于变动之中,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发现这些变化,并根据变化调整对客户及其交易的风险认知程度,确保对交易的识别建立在较为可靠的基础之上。同时,即便客户的身份信息并未发生变化,但由于客户的交易行为及其风险偏好发生明显变化或出现异常,金融机构也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以确认有关交易是否可疑.(三)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是洗钱预防措施的重要制度之一,但这不是一项新制度,在现有的法律法规里都存在,只不过以反洗钱的形式重新进行了确认。1、该制度的目的。一是可以作为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报告义务的记录和证明;二是可以为掌握客户真实身份、再现客户资金交易过程、发现可疑交易提供依据;三是为违法犯罪活动的调查、侦查、起诉、、该制度的内容要求。一是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二是应当符合保密和安全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在破产和解散时,,,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反洗钱法》规定,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复制、封存或使用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四)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我国规定了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大额交易虽然与洗钱没有必然关系,但对反洗钱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一是通过对大额转帐交易的分析,可以帮助确定反洗钱需要关注的行业、区域和交易种类等;二是通过将收集的可疑交易报告与大额转账交易信息进行交叉分析,有利于确定可疑交易是否确实涉嫌犯罪;三是在反洗钱调查和侦查过程中,可以提供资金去向的有关线索;四是通过对大额转账交易的交叉分析核对,有利于反洗钱信息中心主动发现涉嫌犯罪活动的资金交易线索。实践中,金融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基本实现通过支付清算系统自动报送,成本得到了有效控制,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也为收集、分析大额交易报告设计、开发了相应的报送软件和数据库,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可疑交易报告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按照有关反洗钱国际标准和各国反洗钱法律的规定,可疑交易的识别主要由金融机构自主进行判断。由于金融交易的复杂性、客户需求的多样性,以及违法犯罪分子经常改变洗钱手法,金融机构完全自主凭借主观判断识别可疑交易存在一定难度,,没有一个绝对的、客观的标准,但它相对于一般的正常交易又具有许多不同的特征和疑点,这些不同特征和疑点的交易极可能是洗钱犯罪行为的表现,因此许多国家通过发布指引或指导性文件形式提供了可疑交易的判断标准,以供金融机构参考。我国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时间不长,反洗钱意识和技能都有待提高,为便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大额和可疑交易进行识别,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报告标准及报送程序。1、大额交易报告标准及免报标准(1)大额交易报告标准现金: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外币交易1万美元以上。转账:单位之间,人民币由原来的100万上升为200万,外币由原来的50万美元下调到20万美元;自然人之间或自然人与单位之间,人民币由原来的20万上升为50万,外币10万美元不变.–:一是规定中的金额是单笔金额或当日累计金额。累计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以上”包含本数.(2)大额交易免报标准大额交易免报标准有10项:一是定期存款到期后,将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续存或转为活期存款。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二是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三是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四是金融机构同业拆借、。七是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十是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2、可疑交易报告标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了两类可疑交易的报送情况。一是符合规定的可疑交易报告标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托公司有18种;证券、期货经纪、基金公司有13种;保险公司有17种。二是根据主观判断觉得可疑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报告的18种可疑交易标准是:(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2)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3)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4)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5)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6)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7)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8)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9)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10)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11)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12)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13)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14)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15)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16)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17)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18)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时间、方式和路径报告路径:“总对总”原则,,当有合理理由认为可疑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还应当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报告方式:(1)采用电子方式报告。(2)对符合多种报告标准要分别报告。比如,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报告时间:(1)大额交易报告:大额交易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2)可疑交易报告: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4、四种大额交易报告主体有交叉的特殊规定(1)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2)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3)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4)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提交大额交易报告。5、免责条款由于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可能会触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因此反洗钱法律必须解决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反洗钱义务与客户保密义务之间的关系。《反洗钱法》规定,对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不得以其违反法律中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规定为由,追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法律对其依法提交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行为予以保护.(五)(FATF)《四十项建议》第十五项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应对其雇员进行持续的反洗钱培训计划,并将其作为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洗钱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既包括临柜人员,也包括与反洗钱有关部门的人员。培训目的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使金融机构各层级工作人员都树立风险意识,明确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二是使直接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员工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规定和要求,掌握必要的识别客户、发现可疑交易的技能。金融机构反洗钱宣传的对象主要是其客户以及潜在客户。宣传的目的是使客户具有风险意识和信用观念,理解配合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六)其他义务1、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2、应当依法协助、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司法机关、、应当对在反洗钱工作中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保密。《反洗钱法》对在反洗钱工作中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的用途作了严格规定: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司法机关依照《反洗钱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4、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