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榆林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保障举办者和学院的合法权
益,规范学院的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
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的中文名称是榆林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是
YuLin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简称榆林职院。学院注册
地址为陕西省榆林市高新区裕华路 1 号。
第三条榆林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经陕西省人民政
府批准成立,教育部备案,榆林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
职业学校。学院隶属榆林市人民政府管理,教学业务受陕西省教育
厅指导。
第四条学院是以公益性为目的的事业单位,非营利性事业组织,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学院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
家的教育方针,以专业建设为引领,以人才培养工作为中心,以推进
综合素质教育和教学改革与创新为切入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升
综合办学实力,力争把学院建设成为高级技能型人才培养和科技应用
与开发的基地。
第六条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
大旗帜;坚持学校以人为本、办学以教师为本、教学以学生为本,人
才培养以能力为本,促进规模、效益、改革、创新、质量、特色有序
协调地发展;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育与生产(企业)相结合,
教学与科研开发相结合,最大程度地满足社会对高职教育多样化的需
求,最大程度地满足学生求知、求技、求职等多方面的需要。
学院立足榆林、面向陕西、辐射毗邻省区,为区域经济社会可持
续发展服务。
第七条学院以全日制专科层次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为主体,大力
发展职业技术培训,适度发展成人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为榆林
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
第八条学院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 10000 人。
第九条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
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第十条学院的校训是“励志、躬行、崇德、尚能”。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院
第十一条学院举办者为榆林市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院的设立、变更和撤并;
(二)依法确定学院的办学方向和发展原则;
(三)指导学院的改革发展,并实行监督管理;
(四)评价监督学院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指导学院工作,为学院改革发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三)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学院办学经费,逐步增加办学投入;
(四)支持学院开展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科学研究
等活动;
(五)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学院行使下列权利:
(一)依法自主办学、按章程自主管理;
(二)根据市场需求设置和调整专业,合理布局专业群。根据人
才培养目标,自主制订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
活动;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
案,调节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根据
社会需要,开展教育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考试;
(四)制定学院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
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
调整工资及津贴分配,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根据学院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拟定学院内部机
构设置,确定人员配备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聘任程序,考核并
任免干部;
(八)根据学院自身条件,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等社会服务;依法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在校企
合作办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技术推广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
的合作;
(九)依法开展与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
术文化的交流与合作;
(十)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
管理和使用;依法管理和使用学院的经费;
(十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