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营业执照使用情况
序号抽查事项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依据抽查方式
1 营业执照使用情况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悬挂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实地核查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实地核查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实地核查
登记证、代表证使用情况常驻代表机构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代表证的《外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代表证的,由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缴销代表证。”实地检查
营业执照使用情况
序号抽查事项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依据抽查方式
1 营业执照使用情况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悬挂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实地核查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实地核查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实地核查
登记证、代表证使用情况常驻代表机构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代表证的《外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代表证的,由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缴销代表证。”实地检查
营业执照使用情况
序号抽查事项抽查对象抽查内容
1 营业执照使用情况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悬挂营业执照
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个体工商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
登记证、代表证使用情况常驻代表机构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代表证的
抽查依据抽查方式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实地核查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