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刑事诉讼法专题
主讲: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刑事诉讼法教研室副主任
硕士生导师
孙剑明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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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刑事诉讼的法律特征
一,诉讼的基本构成要素分析
(一)一定的争议事实
1,当事人之间无法自决的争议事实,此所谓“官司”;
2,可以用现行法律评价是非的争议事实。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在我国没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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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方组合
1,三方结构是诉讼的重要特征,仅冲突双方进行的活动不能定义为“诉讼”。
2,诉讼制度的历史沿革揭示了诉讼结构的进化过程,即从“三方结构”发展至“两方结构”再进展到“新三方结构”。反映统治意识的觉醒和觉悟的过程。
3,公正理性司法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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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讼的公正目标
1,公正是诉讼所追求的永恒主题,从古至今亦然
2,公正是诉讼的内在生命,没有公正,诉讼就不可能生存。其一,抑制社会冲突;其二,增强诉讼感召力。
人们越善于通过诉讼解决争议,社会就越文明,因为诉讼使争议成为社会一种可控的冲突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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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司法救济式诉讼的又一项重要特征
1,社会救济弱势群体的途径有很多种,对于权利遭受侵害的人而言,获得救济的途径越完备,其受侵害的权利或恢复和补救的几率就越高。
2,司法救济途径是社会弱势群体获得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
3,我们应当建立和完善正当的司法救济途径,杜绝另类救济途径的滋生和蔓延。
在刑事诉讼中尤其要注意对被告方当事人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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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规范的程序规则
1,诉讼是一种竞赛,一种分配权利义务的竞争,尤其刑事诉讼,其结果是非常严重的,《宪法》所规定的基本人权,通过刑事诉讼均可以剥夺,此所谓“生杀予夺”。因此,竞赛的规则必须严格规制。
2,程序必须是一种抽象规则,不能随意根据实体需要而调整,其适用必须遵循公开、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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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
实现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是我国刑事诉讼的重要法理特征,其中: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所呈现的强制性特征决定了其是我们应对各种刑事犯罪的有效工具和手段,这种强制特征包括:
1,强大的司法主体;
2,严厉的强制措施(包括强制性措施);
3,严格的司法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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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立一定的人权保障机制是我国刑事诉讼又一项重要的法理特征,这种保障特征具体表现在:
1,建立诉讼流程中的制约机制;
2,构建贯穿诉讼全过程的诉讼监督机制;
3,确立被告人的辩护权,完善相应的辩护制度和权利遭受侵害后的控告制度;
4,设立“公转自”前提下的被害人的独立起诉制度,强化被害人寻求司法救济能力;
5,构建当事人的上诉、申诉制度。
6,设立诉讼期限制度,防止诉讼的不当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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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刑事诉讼的价值
一、关于价值的一般理解
是一种满足人们主观需要的功能和属性。
二、关于法律价值的理解
人与法关系中体现出的法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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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的价值,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
其一,是法的工具性价值,即实现一定目标的手段的有用性,如稳定社会秩序、捍卫国家安全等;
其二,是法的精神价值,即人们对自己生存发展所需要的秩序、条件和规则的认识,这是一种社会化了的理性和理智的需求,这种对满足需要的各种因素的认识就构成了法的精神价值内涵。就好比人通过理性对话,以割让自由的方式达成一种彼此间和平相处的契约,这种契约就体现了人们对法的价值的理性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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