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二章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insurable interest)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条件:
---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形式:
---现有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享有且可以继续享有的利益)
---预期利益(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并且确实可得的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
---责任利益(被保险人因其对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因而,因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费用的人具有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合同利益(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保险合同订立时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始终要有保险利益
---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比较特殊,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最大诚信原则可以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缔约以及是否缔约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遵守合约缔结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受害方可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甚至要求对方赔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如实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必须告知的事实是重要事实,重要事实是足以影响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险费率的事实;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些事实在未经询问时可以保持沉默,无须告知,保险人不得以此为由使合同无效或拒绝承担赔付责任
---保险人的告知:保险人必须告知的重要事实是足以影响善意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投保以及投保条件的事实
保证
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起见对某种是想作为或不作为、存在或不存在的允诺
保证按形式不同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按性质不同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表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可以主张的权利;禁止反言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既然已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力,尔后便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该种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