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 3 章国际货运代理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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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目标】
熟悉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相关法律规范;
熟悉国际货运代理关系;
掌握委托代理合同的含义;
掌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案例:我国货主A公司委托B货运代理公司办理一批服装货物海运出口,,出具自己的HOUSE B/,,货物装船后,C公司签发海运提单给B公司,B/L上注明运费预付,,,遭拒绝,理由是运费应当由A公司支付,B公司仅是A公司的代理人,,遭拒绝,,同样遭拒绝,理由是货物的损失是由C公司造成的,理应由C公司承担损失.
(1) 本案中B公司相对于A公而言是何种身份
(2) B公司是否应支付C公司运费的义务,理由何在.
(3) A公司是否有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
(4) D公司是否有权向B 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
(5) D公司是否有权C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
(1) 本案中B公司相对于A公而言是何种身份(2) B公司是否应支付C公司运费的义务,理由何在.(3) A公司是否有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4) D公司是否有权向B 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5) D公司是否有权C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
出口商A
进口商D
货代B
船公司C
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法规
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
国际货运代理业各中涉及的国际公约及惯例
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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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
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从事业务经营活动时与他人发生的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既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的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可向货主或其他委托方收取代理费用,并可从承运人处取得佣金,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的方式与货主分享佣金;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运价标准向货主收取费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提供其他的增值服务时可依法收取合理报酬。
签发运输单据的方式
收入取得的方式
业务活动使用的名义
国际货运代理两种法律地位区别的依据
合同约定的内容
行业惯例与交易习惯
目前在我国还是国际上其他国家,均无统一的判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法律地位的强制性标准。
《FIATA货运代理服务示范条例》
作为货主或承运人的代理时,只要其在提供货运代理服务时克尽职责未有自身过错,他对货物损失以及第三方的过错不承担责任。
作为独立经营人直接使用自己的运输工具进行运输(履约承运人)时,要承担当事人责任,而且如果他签发了自己的运输单证或者以其他方式表示,他已明示或默示承担承运人责任(契约承运人)。
与海事审判密切相关
海上运输及保险方面
海上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
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业往来中经过长期实践形成,并由非政府性国际组织编纂成文的行为规范。
租船合同方面
1.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制订的,效力仅次于宪法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订我国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有权制订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2. 国务院及其各部委颁布的行政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制订、颁布或批准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法律,却高于规章和地方法规。
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