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手册
内容提要
一、打击非法行医的技术要求
二、刑法及刑法衔接的有关规定
三、医疗服务领域方面的有关批复、答复等
第一部分打击非法行医的技术要求
一、打击非法行医重点整治内容:
(一)无证行医
(二)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
(三)出租、承包科室
(四)超科目诊疗或名称与核准名称不一致
(五)未按期校验
(六)非法发布医疗广告
(七)医疗废物未集中处置
二、法律依据
(一)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1995年)、《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1994年)、《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师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安徽省发展中医条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严禁在药品零售企业中非法开展医疗活动的通知》(2001年)、《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2006年)、《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02年)、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09年)、《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2009年)、《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二)医务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护士条例》(2008)、《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相关批复等
(三)母婴保健技术及计划生育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1995年)、《农村助产人员管理条例(试行)》(1989年)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年)、《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02年)、《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2004年)
二、医疗机构监督管理
(一)医疗机构资质
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有效期分5年、15年两种;
床位<100张,每年校验1次;床位>100张,每3年校验1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每年检验1次);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正本、副本应一致,主要登记项目: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床位,注册资金;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办理变更。
关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应悬挂在明显处所;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包括:婚前医学检查(市级)、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省级)、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县级)。
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计划生育手术:上环、取环,结扎术,终止妊娠,输卵(精)管复通术
关于《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2005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分为甲乙两类。
甲类由卫生部管理,乙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医疗机构获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后,方可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甲类:PET--CT,γ刀,MM50,质子治疗系统,其它未列入管理品目、区域内首次配置的单价在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