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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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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mh900965 2018/1/23 文件大小:3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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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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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四川省农村信用社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为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周转或临时性资金需要而发放的具有固定期限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在授信额度内发放。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执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规定的业务流程。其程序为:客户申请与受理→调查→审查→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
第二章贷款种类
第五条流动资金贷款按借款人所在行业可分为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商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服务业流动资金贷款、公共业流动资金贷款、农业流动资金贷款、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等。
第六条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可分为:
(一)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指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贷款。
(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指借款期限为一年至三年(含)的贷款。
第七条流动资金贷款按借款用途可分为:
(一)一般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为耗用或销售而储存的各类存货、季节性物资储备等生产经营周转性、经常占用性或临时资金需求。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临时资金需求。
第三章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八条贷款对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九条申请一般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求;
(二)持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特殊行业须有权机关核发的从业许可证,并在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证;
(三)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以及技术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经过年审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五)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和资产负债率;
(六)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且具有董事(股东)会授权或决议;
(七)有良好的信用记录,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八)对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按规定提供担保;
(九)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除具备申请一般流动资金贷款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
(一)还款来源是已确定用于该项目的资金,且一年内到位;
(二)如果是在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是已经农村信用社审批同意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项目,开工报告已经国家有权部门审批(如有)或分年投资计划已经农村信用社认可,以前年度投资计划已完成,且项目资金和建设进程正常。
第四章金额、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十一条贷款金额的确定
(一)一般流动资金贷款金额应根据借款人生产规模、经营特点、发展规划和流动资产周转期等因素而确定。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流动资金贷款金额应根据客户需求,按照具体贷款用途和还款资金来源而确定。
第十二条贷款期限的确定
(一)一般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营运状况而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