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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正当防卫比较记忆图
刑法指导:司法考试缓刑、减刑、假释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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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正当防卫比较记忆图
条件
否则为
定罪
说明
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否则属于假想防卫
有过失且刑法认定为过失犯罪的,为过失犯罪,没有过失的属于意外事件。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否则成立事前防卫或事后防卫
不法侵害结束的时间:被制服、丧失侵害能力、自动中止、逃离现场。
具有防卫意识
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不具有防卫意识。
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
否则为假想防卫
有过失且刑法认定为过失犯罪的,为过失犯罪,没有过失的属于意外事件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否则为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造成他人重伤时,如果是由于过失,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如果是间接故意,成立故意伤害罪。
刑法指导:司法考试缓刑、减刑、假释之比较
适用范围
执行条件
限度
附加刑
执行程序
刑期起算
缓刑
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如果没有发现漏罪和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被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法院判决
判决之日起
减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1. 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2.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附加刑也可减刑。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1.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减刑后的刑期应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时间,应计算到减刑后的刑期以内。
2.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刑期以及判决宣告前羁押的日期,不得计算在裁定减刑后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以内。
3.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以后再次减刑的,按照有期徒刑减刑的方法计算。
4. 对曾经被依法适用减刑的,后再审改判的,原来的减刑仍然有效,应从改判后的刑期中扣除。
假释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P148T31
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1. 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假释。
2.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低于10年有期徒刑的,仍然可以假释。
被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3. 对2中的犯罪分子,即使减刑后其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应当遵守的规定
考察单位
累犯
效果
考验期
撤销
缓刑
1.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 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 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不适用
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1. 拘役: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
2. 有期徒刑: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3.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不能折抵考验期。
1. 有漏罪和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不存在先减还是后减问题。原判决宣告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日期应当折抵刑期。
2.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不包括刑法)、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此时不存在数罪并罚的问题。原判决宣告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日期应当折抵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