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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docx

上传人:w447750 2018/1/24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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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适应城市资源环境紧约束下内涵增长、创新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节约集约利用存量土地,实现提升城市功能、激发都市活力、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魅力的目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主要是指对本市建成区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可持续改善的建设活动,重点包括:
(一)完善城市功能,强化城市活力,促进创新发展;
(二)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提升社区服务水平;
(三)加强历史风貌保护,彰显人文底蕴,提升城市魅力;
(四)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绿色建筑和生态街区建设;
(五)完善慢行系统,方便市民生活和低碳出行;
(六)增加公共开放空间,促进市民交往;
(七)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安全,保障市民安居乐业;
(八)市政府认定的其它城市更新情形。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中按照市政府规定程序认定的城市更新地区。已经市政府认定的旧区改造、工业用地转型、城中村改造的地区,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作原则)
城市更新工作,遵循“规划引领、有序推进,注重品质、公共优先,多方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更新要求)
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激发都市活力,注重区域统筹,调动社会主体的积极性,推动地区功能发展和公共服务完善,实现协调、可持续的有机更新。
第五条(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
由市政府及市相关管理部门组成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更新协调推进工作。
第六条(市级管理部门职责)
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全市城市更新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制定城市更新规划土地实施细则,编制相关技术和管理规范,推进城市更新的实施。
市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制定相关专业标准和配套政策,履行相应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七条(区县人民政府职责)
区县政府是推进本行政区城市更新工作的主体。
区县政府应当指定相应部门作为专门的组织实施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和管理城市更新工作。
第八条(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工作实行区域评估、实施计划和全生命周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区域评估要确定地区更新需求,适用更新政策的范围和要求;实施计划是各项建设内容的具体安排;全生命周期管理是以土地合同的方式,通过约定权利义务,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九条(区域评估的内容)
城市更新区域评估应当形成区域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进行地区评估。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城市发展和公众意愿,明确地区功能优化、公共设施完善、城市品质提升、历史风貌保护、城市环境改善、基础设施完善的目标、要求、策略,细化公共要素配置要求和内容。
(二)划定城市更新单元。按照公共要素配置要求和相互关系,对建成区中由区县政府认定的现状情况较差、改善需求迫切、近期有条件实施建设的地区,划定城市更新单元并予落实。
第十条(区域评估的公众参与)
区域评估时应当组织公众参与,征求市、区县相关管理部门、利益相关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充分了解本地区的城市发展和民生诉求,结合城市发展和公共利益,合理确定城市更新的需求。
第十一条(区域评估的确定)
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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