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三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与投标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概述
招标与投标
设计方案竞选
勘察设计法规案例
勘察设计相关法规
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的概念
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的立法现状
工程勘测设计标准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
工程勘察设计人员资格管理
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
中外合作设计
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的概念
工程勘察是指为满足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及综合治理等方面的需要,对地形、地质及水文等情况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并提供相应成果和资料的活动,岩土工程中的勘测、设计、处理、监测活动也属工程勘察范畴。
工程设计是指运用工程技术理论及技术经济方法,按照现行技术指标,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工艺、土建、公用工程、环境工程等进行综合性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并提供作为建设依据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的活动。
在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中,勘察是基础,而设计是整个工程建设的灵魂,它们对工程的质量和效益都起者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依法加强勘察设计管理是十分重要的。
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的立法现状
现行的主要法规有:
1978年国家建委颁发的《设计文件的编制及审批办法》,
1983年国家计委颁发的《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勘测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1986年国家计委颁发的《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办法》和《优秀工程勘测设计奖评选办法》,
2000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001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02年《外商投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管理规定》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勘测设计行为的规范和管理,国家正在积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勘察设计法》,届时它建成为我国第一部工程勘测设计方面的法律,对工程勘测设计的法制建设,将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000年9月20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
2000年9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资格分级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分为甲、乙、丙级。
资格分级标准的制定考虑了勘察设计单位的技术力量、技术人员、工作条件、技术专长和社会信誉等情况。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
业务范围
各级《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的适用范围:
⑴持有甲级证书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证书规定行业大、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内相应的必要配套工程和设施,下同)的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任务。
⑵持有乙级证书的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承担证书规定行业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任务。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任务的,需经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主管部门批准。
⑶持有丙级证书的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承担证书规定行业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任务。铁道行业持有丙级证书的单位,可以在本路局内承担本专业相应的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任务。
工程勘察设计人员资格管理
注册建筑师与注册建筑师制度
注册建筑师是指取得建筑师证书并从事房屋建筑设计及相关专业的人员。注册建筑师制度是指具备一定专业学历的设计人员,通过考试与注册确定其职业的技术资格,从而获得建筑设计签字权的一种制度。
在我国,注册建筑师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与二级注册建筑设计师。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条件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条件适当放宽,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注册建筑师条例》的规定,对建筑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实行指导和监督。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注册建筑师的考试与注册工作。
工程勘察设计人员资格管理
注册建筑师的考试与注册
凡参加注册建筑师考试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建筑设计单位审查同意后,统一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报名,经审查符合《注册建筑师条例》规定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条件或二级注册建筑师条件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注册建筑师考试。
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注册建筑师资格的,可以申请注册。一级注册建筑师的申请,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