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出口食品管理的要求和规定
1984实施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制度。
1994年11月14日发布《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和《出口食品厂、库卫生注册细则》
2000年5月20日实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认监委)主管全工作。
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制度是强制性认证制度。
《出口食品生产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依据——《食品安全法》、《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
凡在我国境内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的企业必须取得卫生注册证书或者卫生登记证书;
未经卫生注册或登记企业的出口食品,不予受理报验;
对《注册目录》内食品的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管理;
对《注册目录》以外食品的生产企业实施卫生登记管理。
申请
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建立卫生质量体系;
新建、扩建或改建前,直属局审查选址、设计的卫生;
提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
总厂、分厂、联营厂以及不在同一厂区的加工车间应分别提出申请;
提供卫生质量体系文件、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有关资料。
评审
直属局接受
评审组——主任评审员(组长)、评审员(1-2名,组员)
10个工作日完成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审核
30日内补正资料
现场评审
评审依据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列入《P体系的产品目录》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
监督管理的方式
日常监督管理——检验检疫机构
定期监督检查——直属局组织
肉类、水产、罐头、肠衣类——每年至少一次;
季节性出口产品——按生产季节进行;
对外注册企业——至少每半年一次。
限期整改、暂停报验情形
发现有对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构成严重威胁的因素包括原料、辅料和生产加工用水(冰)等,不能保证其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
经出口检验检疫发现产品安全卫生质量不合格,且情况严重的。
吊销证书的情形
限期整改,但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
产品在国外出现卫生质量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隐瞒出口产品安全卫生质量问题的事实真相,造成严重后果的;
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借用、冒用、转让、涂改、伪造卫生注册证书、注册编号、卫生注册标志,或本企业未注册食品使用本企业注册食品的注册编号的。
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卫生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