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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诉讼庭前程序改革与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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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诉讼庭前程序改革与完善.doc

上传人:小博士 2018/1/24 文件大小:5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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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试论民事诉讼庭前程序改革与完善
[试论民事诉讼庭前程序改革与完善] 一、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现状与缺陷,试论民事诉讼庭前程序改革与完善。
1、审前准备程序与法庭审理程序职能不分,混为一谈。法官的职能长期处于多元化状态,既要做审前准备工作,又要做庭审裁判工作,以致于法官不能从繁琐的审前准备工作中脱离出来,集中精力进行审判,这是不利于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有的法院仍然不坚持立审分离原则,在立案庭内设立速裁组或简审合议庭,赋予了速调速裁权,这实际上是立审不分、自立自审的一种变现,不符合法院机构改革要求,应当加以纠正。
2、我国审前准备模式是为法官而设计的,当事人处于非主导被动状态。从《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现有的审前准备程序规定上看,其主要内容是:法官向当事人送达应诉材料、答辩状副本,法官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和合议庭组***员,法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法官追加当事人等。不难看出此规定是为法官而设定的,更多的是赋予法官职责和义务,法官是处于主动状态,当事人是处于被动状态,这种模式是不利于当事人发挥主观能动作用。
3、现有审前准备模式极易产发法院审判职能替代当事人诉辩职能现象,使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处于对抗状态,不利于民商事审判工作有效开展。实践中,庭前审查工作一般由法官包揽,如果没有法官的召唤,诉辩双方也就无法参与审前审查活动。法官开展庭前准备工作主动与否,在当事人眼里显得尤为重要,甚至会影响到审判结果。有的法官为了查明案情,证明客观真实,积极主动核实起诉一方的举证材料,甚至亲自收集、补充证据,这种越俎代庖的行为违背了人民法院收集证据规则,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法院收集证据的职能混为一谈,法学论文《试论民事诉讼庭前程序改革与完善》(..)。因此,我们必须亟待规范人民法院取证职能及取证范围。
4、从“一步到庭”审判模式向规范证据规则审判模式转变,显现审前准备工作重要性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为了使民商事审判与国际上尽早接轨,最高人民法院当即出台了《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这是民商事审判方式改革中一项重大突破,它否定了“一步到庭”审判模式合理存在,对于民事诉讼证据法的出台有着重要意义。在证据规则出台之前,《民事诉讼法》对审前程序仅作了七条规定,而《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却将之细化到八十三条规定,则说明审前工作改革是审判方式深入改革与发展的要求。
二、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内涵与外延。
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又可称为民事诉讼庭前准备程序。简而言之,就是民商事案件开庭审理之前的一些程序。它规定了法院和当事人之间,在开庭审理前所进行的一系列民事诉讼活动的权利和义务。其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充分了解案情,作好法庭辩论准备,以全面发挥庭审功能与作用,防止法官突袭裁判和拖延诉讼,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
从《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审前程序规定上看,笔者认为,审前程序内涵与外延主要是:
(一)、审查立案职能。
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诉状之后,必须在七日以内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将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当事人须知等送达给起诉人。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并将裁定书及时送达给起诉人。
(二)、排期开庭、送达庭前各类诉讼文书职能。
1、是对案件进行排期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