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财务稽核工作
[财务稽核工作]财务稽核工作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会计基础工作,健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会计核算秩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财务稽核工作。
第二条财务稽核工作实行分层负责制,由财务机构主要负责人全面领导,分管副处长分工负责,日常稽核工作由财务科室负责人主持开展。
第二章稽核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稽核人员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熟练掌握并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统一财务会计制度,认真履行稽核责任,坚持原则,客观公正。
第四条会计审核和复核人员是日常结算业务稽核工作的主体,负责日常审查和监督。审核、复核、出纳岗位不得由一人兼任,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岗位。
各职能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所分管的业务承担稽核责任;兼职稽核人员由财务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
财务机构负责人在组织、指导日常财务稽核工作过程中,应严格督查各项稽核工作开展情况,并应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实施必要的稽核程序,不断促进稽核工作质量和水平的提高。
第五条稽核人员对所审签的相关凭证的合法性、充分性和手续完备性负责,对所审签的账簿、报表、专题稽核报告等会计资料的客观性、公允性负责。
第六条稽核人员稽核过程中,有权检查、查阅各类相关文件记录、会计资料、计划、预算、合同等,有权检查、清点各项财产物资。发现违反财经纪律的财务收支事项或其他有关事项,有权要求相关人员及时纠正;相关人员执意不予纠正或其它重大事项,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三章稽核工作的内容与要求
第七条对原始凭证的稽核:
(一)审核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各项要素是否齐全、规范、正确,验收、证明、审批等手续是否完备,各项开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标准。
(二)审核原始凭证取得是否及时。
(三)审核经办人所提供的原始凭证是否能够充分有效地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和全貌。
对于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完备的原始凭证,应退回经办人予以纠正;原始凭证不充分的,应要求经办人补充证据;发现弄虚作假或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应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八条对记账凭证的稽核:
(一)审核记账凭证是否客观明晰地反映了经济业务的实质和全貌,各项要素填写是否齐全。
(二)审核记账凭证是否符合记账规则,会计科目、项目使用是否正确,差错更正方法是否规范,工作总结《财务稽核工作》(..)。
(三)检查系统中是否存在尚未确认的前期记账凭证,及时查明未确认的原因,并视情况予以确认或更正。
(四)账务处理流程每一环节结束后,相关会计人员是否签字或盖章。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记账凭证,应退回审核人员,按规定更正记账凭证;对于结算错误的,应要求审核人员通知经办人退回多领款项或补领少付款项;对于不应予以报销等存在问题的经济业务,应要求审核人员追回款项,审核人员不能追回的,应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九条对会计账簿的稽核:
(一)检查会计账簿是否符合国家会计制度规定和学校管理需要;检查账簿要素是否齐全,所涉及的账户、项目有无遗漏,账簿之间勾稽关系是否正确。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有关管理人员及时更正。
(二)检查各类账簿是否按期打英整理、装订、归档。
第十条对财务报告的稽核:
(一)检查是否按照规定的报表种类、格式和要求编制财务报告,是否按规定编写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