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XXX乡草原禁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落实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保护草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四川省草原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禁牧活动及禁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禁牧,是指为保护恢复草原植被,在一定时期内对全县草原划为禁牧区实施禁牧封育的管护办法。
第四条乡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禁牧的组织实施和宣传工作,村民委员会具体落实禁牧工作。
第五条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乡人民政府配备专职草原监督管理人员。
实施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的村可根据草原面积聘用1名草原管护员,为固定公益性岗位,由县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统一聘用,一年一聘,统一管理。
第二章保护和管理
第七条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草原生态预警监测情况,将以下草原划为禁牧区重点保护:
(一)生态脆弱、生存环境非常恶劣的草原;
(二)草场严重退化、不宜放牧的草原;
(三)位于河流及重要水源涵养区的草原。
第八条禁牧草原划定后,我乡人民政府根据县政府发布的禁牧令,在禁牧区域的主要出入口、围栏区域、人畜活动区域设立草原保护标志和界桩、护栏、标牌等设施。
第九条在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放养牛、羊等各类草食动物;
(二)破坏、盗窃、擅自移动禁牧标志、围栏设施;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将禁牧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乡与村、村与户层层签订禁牧管理责任书。责任书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一)禁牧草原类型、四至界限、面积;
(二)禁牧期限;
(三)禁牧封育、建设、改良草原的责任和义务;
(四)监督检查职责;
(五)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禁牧区域内的村级草原管护员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宣传草原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对管护区草原进行经常性巡查;
(三)监督草原承包户履行禁牧责任;
(四)制止并及时向乡人民政府或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在禁牧区放牧、破坏围栏设施、开垦和非法征占用草原等行为。
(五)制止草原上的各种违章用火行为,发现火情必须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实施禁牧的农民享受国家草原禁牧补助,禁牧补助应当按照已承包到户的禁牧草原面积直接发放到户。
禁牧补助资金发放实行村级公示制,公示的内容包括牧户姓名、承包草原面积、禁牧补助面积、补助标准、补助资金数额等。乡(镇)政府组织村级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三条乡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禁牧区域内农民实行舍饲养殖,促进农民增收。
第十四条乡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建立固定监测点和典型调查的方式,对禁牧区域内的草原植被恢复效果进行动态监管,并定期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第十五条禁牧草原植被完全恢复需要解除禁牧时,由乡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结果提出报告,经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发布解禁令,将禁牧草原转为草畜平衡管理。
第三章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禁牧区域的巡查制度、举报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加强对禁牧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民有权举报,接到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