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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实施条例代理机构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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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部分条款浅析
建设工程科:***
目录
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
1
监督管理体制
2
招标
3
投标
4
开标
5
评标
6
定标
7
投诉与处理
8
一、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1)
1、招标投标法的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F2)
(1)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主体进行的各类招标活动。
(2)不适用于国内企业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标。国内企业到境外投标适用所在地国的法律。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F3)
(一)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TL2)
①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③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一、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2)
二、监督管理体制
1、范围: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2、具体管理体制(TL4)
(1)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①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②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2)行业主管部门: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3)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4)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5)地方管理体制及其例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招标(1)
1、招标方式的选择
(1)公开招标的范围: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TL8)
(2)邀请招标的范围:
①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F11)
②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可以邀请招标;(TL8)
③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可以邀请招标。(TL8)
三、招标(2)
(3)可以不进行招标的范围:(F66、TL9)
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②抢险救灾,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③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④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⑤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⑥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⑦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⑧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三、招标(3)
2、招标组织形式:
(1)自行招标:
①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②“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TL10)
③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备案”的目的,是对招标人是否具备自行招标的条件进行监督。
三、招标(4)
(2)代理招标:
①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TL11)
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TL12)
三、招标(5)
③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