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考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工作人员的组织性、纪律性,规范各项请假、考勤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xx局所有工作人员。本办法所称单位负责人是指依据有关规定,经组织部门任用、交通主管部门或单位聘用,在各科室(单位)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考勤是对工作人员的上下班、迟到、早退、病假、事假、婚假、丧葬假、探亲假、出境探亲假、路程假、生育假、工伤假、搬迁假、出差假、值班假、公休假等各种假期和出勤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个人年度考核和工资效益的依据。
第二章假期类别和期限
第四条病假
工作人员因患病(因工致残、恶性病或患职业病者除外)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第五条事假
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可以请事假。
第六条公假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领导批准,可以算公假:
(一)凭学校通知书参加学生家长会的;
(二)参加自学考试的;
(三)到医院探视或陪护住院直系亲属的;
(四)代表单位参加国内学术或行业管理会议或专业技术培训的。
第七条婚假
在职在岗工作人员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享受法定婚假7天。
第八条丧葬假
在职在岗工作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请丧葬假,假期不得超过5天。
第九条探亲假
在职在岗工作人员连续工作满1年,与配偶或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请探亲假。
(一)在职在岗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30天;
(二)未婚在职在岗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其长大,现仍与本人保持联系的抚养人,下同),每年给假1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2年给假1次,假期45天;
(三)已婚在职在岗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1次,假期20天。
第十条出境探亲假
凡符合国家规定探亲条件的在职在岗工作人员出境探亲,可以请出境探亲假,假期3个月,归侨、侨眷假期6个月。出境探亲的假期视不同情况可适当延长,假期最多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一条路程假
在职在岗工作人员到外地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奔丧或探亲,给予往返路程假。
第十二条生育假
(一)婚前检查假:在职在岗工作人员进行婚前检查,给假半天;
(二)产前检查假:女性在职在岗工作人员进行产前检查,按实际情况给假;
(三)产假:女性在职在岗工作人员产假188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怀孕流产假:女性在职在岗工作人员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休假:
1、女性在职在岗工作人员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假15天。
2、女性在职在岗工作人员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假42天。
(五)哺乳假:女性在职在岗工作人员有不满1周岁的婴儿需要亲自哺乳的,每天2次哺乳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