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法律特征
二、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三、入伙与退伙
四、普通合伙企业
五、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六、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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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企业法律特征
1、以合伙协议为基础
2、以共同出资为前提
3、合伙人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分担风险
4、极强的人合性和延续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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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合伙企业优缺点
优点: ①手续简单,费用较少; ②比个人企业有更多的资金和更广泛的业务联系; ③普通合伙人都有权参与管理; ④不是独立的纳税单位。
缺点: ①人数有限,难于募集大量资本,规模不大; ②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投资风险大; ③不利于企业管理的集中和统一,效率不高; ④存续时间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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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人数上限、下限;自然人的能力要求;普通合伙人限制)
2、要有书面合伙协议。(要式合同)
3、有认缴或实缴的出资。(无最低要求,认缴即可,违反义务承担违约责任)
4、有合伙企业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应名副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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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入伙与退伙
1、入伙。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
第一,条件和程序
第二,入伙的法律后果
2、退伙。消除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第一,任意退伙。
第二,当然退伙。
第三,除名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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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乙、丙合伙经营汽车运输业务。因生意好,甲想让其弟丁参加合伙,乙同意,但丙反对。甲以多数人同意为由安排丁参与经营。后合伙经营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5万元损失。四人为该5万元损失分担问题诉至法院。
本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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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合伙企业原有合伙人3人,后古某申请入伙,当时合伙企业负债20万元。入伙后,合伙企业继续亏损,古某遂申请退伙,获同意。古某退伙时,合伙企业又增加负债50万元。后来合伙企业解散,用企业财产清偿债务后,尚欠70万元不能偿还。
古某应如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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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乙、丙、丁设立一合伙企业,乙是合伙事务的执行人。企业存续期间,甲转让部分合伙份额给丁用于偿债并告知了乙、丙。后甲经乙同意又将部分份额送给其情人杨某。甲妻知情后与甲发生冲突,失手杀死甲而被判刑。甲死后,其妻和16岁的儿子要求继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各合伙人同意甲妻和甲子的请求。
丁受让行为是否有效?杨某能否获得甲赠与的合伙份额?甲妻、甲子能否成为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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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解散与清算 1、解散事由: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撤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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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清算:
清算人的确定:共同担任;过半数指定或委托第三人;法院指定。
通知和公告债权人。通知公告,申报债权。
清偿顺序:清算费用劳动债权税款普通债务返还给合伙人。
清算完结与注销登记: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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