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管,规范日常税收管理行为,及时发现和有效防范税务违法案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是指税收管理部门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不涉及立案核查与系统审计行为的日常管理行为。本办法所称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是指税收管理部门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不涉及立案核查与系统审计行为的日常管理行为。本办法所称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实施。日常检查实施时,应当出具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告知被查纳税人检查的时间、范围和所需要准备的资料、情况等,税务检查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实施重点检查(具体范围由各设区市局确定)时必须实行双人下户。第十七条日常检查可采取审核、调查、询问、确认或实地检查的方式进行。第十八条日常检查岗位人员在实施各类日常检查和进行纳税评估移交案件过程中应如实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涉及的帐簿、记帐凭证、金额以及相关税收问题等,制鳌端拔窦觳楣ぷ鞯赘濉贰<觳榻崾保觳槿嗽庇端拔窦觳楣ぷ鞯赘濉方槐徊槎韵笾鹄负硕裕っ魑尬蠛笄┟⒏钦隆j糇⑾觳榈模斫崾笥杉觳槿嗽备涸鹗战山鹚肮こ炭ê徒鹚癐c卡,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录入ctais“注销登记表”中稽查、税政栏次相关内容。属纳税评估移交案件,将案件结果反馈评估工作环节。第十九条除增值税发票协查案
件外,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除了要制作《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外,必须制作《税务检查报告》,报告检查工作过程和检查出的主要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对检查无问题的可按期、按检查人员集中制作《税务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全面准确地反映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情况、违法事实、违法手段以及检查人员的定性处理建议和处理依据。第二十条检查工作结束后,对检查无问题或只需责令限期改正的,直接转相关岗位审核后,按简易操作程序出具《税收日常检查结论》;需作出税务行政处理、补税和加收滞纳金、罚款决定的,检查人员应按规定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