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
为建立健全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1〕9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保障水平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鼓励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多渠道筹集资金;坚持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确定方式;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坚持政府引导和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实行属地管理。
二、目标任务
2011年参保率达到85%以上,2012年参保率达到95%以上。
三、主要内容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县户籍、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保。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个人不再缴费,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
(二)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1)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55元。
(2)个人缴费补贴。省级财政对参保人按照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县财政对选择100元、200元、3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参保人,分别给予每人每年5元、10元、15元的鼓励性补贴;对农村计划生育“两户”家庭(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节育户),按最低缴费标准,由县财政代缴30元的养老保险费;对城乡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按最低缴费标准,由县财政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对45周岁以上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按每补缴一年20元的标准,在其到龄当年补缴时给予一次性缴费补贴。
(三)保费收缴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以乡镇、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单位一年收缴一次。每年1月至3月为全县统一收缴时间。2011年城乡居民缴费截止日为2011年11月30日。
(四)个人账户
。
: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村集体补助资金;其他经济组织资助资金;省、市、县政府补贴资金;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其中,省、市、县政府对参保人补贴部分,在个人账户中单独记录。
。
,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无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继承人的,全部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全部转移。
(五)养老金待遇及领取条件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实行社会化发放。
(1)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年满60周岁每人每月55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标准:本方案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时,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139。
(1)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未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年满60周岁,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2)2011年6月30日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下(1966年6月30日后出生)的缴费人,应连续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年满45周岁以上(1966年6月30日前出生,含30日)的缴费人应连续按年缴费,到年满60周岁时允许一次性补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符合本款规定的缴费人从年满60周岁次月起,方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4)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凭经办机构的相关凭证到指定金融机构网点领取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