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顺德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坚决严厉打击招标投标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及《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违规及其他不公平、不公正、不诚信行为的,其投诉的提出、受理及处理按本办法实施。
在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违规及其他不公平、不公正、不诚信行为的,其投诉的提出、受理及处理,由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镇(街道)资管办”)及行业监督部门参照本办法实施。
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采用顺德区工程建设项目信用优先随机定标办法,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按《顺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德区工程建设项目信用优先随机定标办法的通知》(顺府发[2014]19号)执行。
第二章投诉的提出与受理
第三条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资管办”)负责受理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违规及其他不公平行为的投诉。
镇(街道)资管办负责受理在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违规及其他不公平行为的投诉。如涉及行政处罚的,应上报区资管办。
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区资管办根据相关行业部门的委托依法做出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抄送相关行业监督部门,各行业部门按照行业规定,对本行业内的违法违规企业进行诚信管理。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开标情况、评标结果等有质疑或异议的,应在以下规定时限内,先向招标人书面提出异议。
(一)对招标公告内容的异议,应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提出;
(二)对资格预审文件的异议,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的异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或在招标人的补遗、答疑文件发出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提出;
(三)对资格预审审查结果的异议,应在资格审查结果公示期间提出;
(四)对同步资格审查、开标或者抽签结果的异议,应在资格审查、开标或者抽签会议结束前当场向现场监督人员提出,由现场监督人员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
(五)对评标结果的异议,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六)对合同签订过程的异议,应在合同签订前提出。
第五条对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评标结果的异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投诉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服,或认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向区资管办提出投诉。
第七条区资管办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区资管办决定受理的,且需要暂停(或中止)招标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