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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学作业题参考答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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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国际经济法学》作业题参考答案一、(B).《关于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属于(D),买方可采用的补救方法有(BDE)(ABCD)A.《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B.《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C.《华沙——牛津规则》D.《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大多数发达国家一般适用(C),对跨国纳税人最有利的是(A),主要特点在于(ABCD),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没有法定的管辖权。。,普遍适用各种国际经济争端。,商贸等领域。,该组织具有法律人格,并具有(ACDE)。:..《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于承诺的生效,原则上采取(A)。(C)%%%%《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由(B)制定的。(A).《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以下(ABCD)没有规定,对这些问题的解决依照国际私法的冲突规则。(ABCD)(ABCE):..(ABCDE)《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判定一个合同是否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准是(C)“严格相符”原则是指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必须(D)、,重大区别在于(ABCDE)《通则2000》规定,在CIF价格术语下,货物风险责任有(A)时由买方移给卖方。(B)。(C)。(ABC)。:...《汉堡规则》对《海牙规则》的重大修改主要体现在(ABCD)。(ABCE)。(D)。(B)。(C)。《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规定,平安险的责任范围是(BCD)。。。,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落入海水中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分摊和求助费用。,破损而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ABE)。,CFR和CIF即属于象征性交货。。、CFR和CIF均可适用于海运而不能适用于内河船运。。,卖方承担的责任是所有术语中最大的。:..(ABCDE)。(AVCD)。,其交付的货物必须符合下列(ABCD)的要求。。,投保人在已投保(C)的情况下无须加保一般附加险。《海商法》的规定,(ABDE)可以转让。,(B)在合同规定的地域范围和时间范围内对技术享有独占的使用权。《票据法》规定,汇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B)。,国家有权(ABCDE)。:..,(D)的条款不因合同被宣告无效而无效。,保险人承保范围不包括(B)。(ABCE)。A.《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B.《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C.《世界版权公约》D.《欧洲专利公约》E《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ABCD)(BD)(D)法律争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不承保(B)(A),选择汇率的种类。(ABCDE):..(A),()是卖方和买方都可以采用的。,并不一定有(D)、英美法认违反合同的主要补救办法是(C)。A、实际履行B、宣告合同无效C、损害赔偿D、减低价格52、《华沙——牛津规则》是专门针对(D)的惯例。A、CFRB、CIFC、FOBD、CIF53、国际许可合同的客体都具有(B)。A、时间性B、独占性C、公开性D、保密性54、(B)确立了战后国际货币法律体系。A、《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B、《国际货币基金协定》C、《牙买加协定》D、《华盛顿公约》55、在信用担保的方式中,(C)一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对担保人只具有道义上的约束力。A、浮动担保B、备用信用证C、意愿书D、保证56、对非居民营业所得的征税,国际上一般采用(C)。A、引力原则B、实际联系原则C、常设机构原则D、公民税收管辖权原则57、《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对所运货物的责任期限为(B)。A、从启运港至目的港的全部期间B、从货物装上船时起到货物卸下船时止C、从货物装上船到货物交给收货人时止D、从货物装上船到收货人检验完时止58、国际开发协会的两类成员国可以自动获得(A)票基本投票权。A、250B、300C、500D、60059、在解决国际重叠征税方面,股息付出国的措施主要有双税率制和(D):..A、扣除制B、减税制C、抵免制D、折算制60、税收管辖权的两个类别是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C)。A、国家领域管辖权B、国籍管辖权C、居民税收管辖权D、公民税收管辖权61、被发价人对发价中有关(ABCDE)的添加或改动,视为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A、货物价格B、货物质量C、交货地点D、付款方式E、货物数量62、关于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办法,联合国《范本》和经合组织《范本》均采用(BD)。A、税收饶让制B、免税制C、扣除制D、抵免制E、减税制二、(见书第34页)(见书第74页)(见书第89页)(见书第126页)(见书165页)(见书第23页)(见书第36页)(见书第69页)(见书第97页)(见书第110页)(见书第86页)(见书第111页)(见书第150页)(见书第167页)(见书第261页)(见第40页)(见第111页)(见第150页)(见书第178页)(见书第225页)(见书第52页)(见书第68页)(见书第89页)(见书第169页)(见书第225页):..三、(见书第232页)。(见书第191页)。(见书第52页)(见书第209——210页)。(见书第27项),关于自然人的居民年份的确定,采用的标准有哪些?(参见书第215页),有哪些特征?(参见书第178页)。(参见书第48页)。(见书第167页)。(见书第34页)。(见书第223页)(见书第225——226页)(见书第169页)(见书第120页)四、论述题1、试与调解和司法诉讼方式相比较,阐述解决国际经济争端的仲裁方式的特点(参见书第261——263页)2、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有哪些?(参见书第43——46页)3、如何防止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参见书第226——227页)4、非关税壁垒的措施主要有哪些?(参见书第111页——112页)5、试述国际投资的待遇制度(参见书第167——168页)6、《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作了哪些修改与补充?答:参见教材第57页7、认定倾销价格时,公平价格有哪几种确定方法?答:参见教材第117-118页。8、中国对技术引进的法律管制。答:参见教材第159-161页。9、海外投资鼓励措施主要有哪些?答:参见教材第177页-178页。10、国际重叠征税问题的解决方法。答:参见教材第223-225页。:..1、A轮与B轮在航行中发生碰撞,两轮及两轮所载货物均受到损坏。经查,A轮过失程度为4/5,B轮过失程度为1/5。A、B两轮及船上所载货物的损坏为:A轮的船舶损坏为300000元,A轮所载货物的损坏为100000元,B轮的船舶损坏为600000元,B轮所载货物的损坏为200000元。另外,A轮所载货物的货主已为货物投保了海上风险保险,B轮货物的货主未给货物投保。(1).计算A、B两轮各自要承担的损坏赔偿额。(2).A、B轮所载货物的货主最终能就货物获得多大程度的赔偿。答:(1)、①A轮负有4/5的过失责任,应赔偿B轮及其所载货物损坏的总额为640000元。其中,赔偿B轮损坏的金额为:600000×4/5=480000元。赔偿B所载货物损坏的金额为200000×4/5=160000元②B轮负有1/5的过失责任,应赔偿A轮及其所载货物损坏的总额80000元,其中,赔偿A轮损坏的金额为:300000×1/5=60000元赔偿A轮所载货物损坏的金额为100000×1/5=20000元(2).船舶碰撞事故所造成的货物损坏的赔偿,一般不包括本船对本船所载货物的赔偿,由于A轮负有4/5的过失责任,B轮负有1/5的过失责任,因此,A轮货主只能向B轮索取1/5的损害赔偿,其余4/5的损失,则由A轮货主自己负担。但是由于A轮货主已就货物投保,因此还能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合同所约定的赔偿,同样的道理,B轮货主只能向A轮索取4/5的损害赔偿,其余的1/5的损失,由于B轮货主未投保,只能由自己承担。2、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M公司达成出售10万吨大米的交易,并签订了销售合同。该合同采用FOB价格术语,另附装船条款,规定:“买方必须于船舶到港前10天将船名、船旗、船长的国籍和估计到达装运港的时间通告卖方,并以卖方接受为条件;由于载货船舶迟延抵达而使卖方遭受的任何损失和额处费用由买方负责。”合同部分履行后,M公司称由于船舶难租,需延期。中方坚持尽量不延期,或迟延一个月,但必须以每吨7美元赔偿中方利息、仓储、保险费损失。但M公司不同意,并称虽已尽了最大努力仍租不到船,因此属于不可抗力,只同意赔偿3万美元。问:(1)本案中买方迟延派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为什么?(2)如果合同履行,在FOB术语中,中方当事人应当承担何种义务?答:()本案中买方不派船不属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构成要件:其一、不可预见性;其二、不可避免性;其三、不可克服性;其四、履行期间性。在本案中,买方租不到船不属于不可抗力。买方从事国际货物贸易,应对有关港口租船情况有所了解。因此,本案实际上属于一起因迟延派船而导致卖方损失的争议。与不可抗力无关。(2)双方订立合同时约定采用FOB价格术语。根据《通刚2000》的规定,卖方的主要义务是:在指定的日期可期限内,在约定的装运港,将合同项下的货物装运上船,负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承担货物出口的清关手续等。:..2000年2月10日,中国A进出口公司电报通知美国B商贸公司,以CIF价格术语向美方出口成品制衣,总价为50万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货款。2月16日收到美方B商贸公司回电,同意购买,但要求降价至48万美元。中国A公司于2月19日电报通知对方并同意其要求,美方B公司于2月20日收到此电报。中方A公司将货物运至上海港,交由某远洋运输公司承运,整批货物分装在三个集装箱内。3月10日承运船舶在公海航行时,由于船员疏忽,船上发生火灾,A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被烧毁。3月15日货物运抵纽约港,但美方B公司拒绝接受货物,并向甲方A公司提出索赔。双方诉至我国某法院。(1)双方的合同争议是否可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决?(2)该合同于何时成立?为什么?(3)该批货物的运输保险应由哪方当事人办理?保险费由谁承担?(4)在CIF价格术语下,货物的风险是如何转移的?(5)货物被毁受损,美方B公司能否要求中方A公司给予赔偿?为什么?信用证的受益人是谁?答:(1)可能适用。本案属于《公约》规定的范围。因为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所在地位于不同国家,且没有明确以书面形式排除对《公约》的适用。(2)合同在2月20日成立。根据《公约》的规定,合同的生效采取送达生效原则,即美方收到中方A公司承诺合同时合同成立。(3)运输保险应当由卖方即中方A公司办理,并由中方支付保险费用。在CIF价格术语中,卖方必须办理在运输保险手续,并支付保险费。(4)根据CIF价格术语,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5)美方B公司无权要求中方A公司支付货物损失的赔偿费用。根据CIF的规定,货物的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时为界,本案中货物被毁发生在越过船舷以后,故应由买方B公司承担其损失。(6)中方A公司为信用证的受益人。、买卖双方签订了一份CIF术语的合同。合同规定用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合同订立后买方通过银行向卖方开出了信用证,其内容与合同相符。信用证中的装运条件规定为:数量7000箱,1-7月等量装运。卖方按信用证规定在1-5月每月装运了1000箱,银行已分批议付了货款。对于第六批货物,原订于6月28日装运出港。但由于台风影响,该批货物延至7月1日装运出港。卖方凭7月1日的装运提单向银行要求议付货款时,遭到拒绝。卖方又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再次议付也遭到拒绝。(1)、本案涉及哪些法律关系?(2)、银行有无拒绝付款的权利?为什么?(3)、卖方能否授引不可抗力为由要求银行议付货款?为什么?(4)、本案应当如何处理?答:(1)本案涉及如下几种法律关系: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关系;信用证支付法律关系;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2)银行有权拒付货款。信用证法律关系是在买卖法律关系的基础之上产生的。但它具有相对独立性,一旦产生就独立于买卖后同。信用证各关系人受信用证约束。信用证交易的规则是严格相符原则,即“单单相符,单证相符”。信:..(卖方)必须提交与信用证内容完全一致的单据,才能由银行向其议付货款。本案中提单中所载的装运时间与信用证所载的时间不一致。故银行有权拒绝议付货款。(3)受益人无权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银行议付货款。因为台风发生在运输法律关系中,根据信用证独立性原则,信用证法律关系一旦产生就相对独立,不再受包括买卖合同在内的任何法律关系的约束。银行只对信用证本身负责,不受运输或保险等法律关系的约束。因此,本案中卖方无权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银行再次议付货款。(4)本案可能采取由受益人提出修改信用证的要求,由开证行按实际装运日期,重新开立信用证。银行可以按新开立的信用证议付货款。5、中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签订一项技术转让协议,该协议规定:中方在5年内享有该技术的使用权,且日方不得在约定的时间内和中国再使用该技术。中方以此技术进行产品开发生产,3个月后,中方发现在国内市场上有同样技术生产的产品问世。经查是日本B公司与中方C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的合资企业D公司生产的产品。(1)、中方A公司与日方B公司签订的合同在性质上属于何种合同?技术转让的合同从性质上分为哪几类?(2)、中方A公司如何寻求法律救济?答:(1)ggnB公司签订的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国际技术转让中的独占许可合同。国际技术转让许可合同从性质上可分为:独占许可合同、排他许可合同和普通许可合同三类。(2)由于A公司与B公司所签订的国际技术转让协议在性质上属于独占许可合同,根据该合同的规定,受让方A公司取得在中国境内5年的该技术的独占使用许可,既不允许B公司来中国,在合同约定的5年使用该技术,也不允许任何第三方(其他方式的技术转让)使用该技术。而在本案中,B公司违反约定,将该技术用作投资与中国C公司建立中外合资企业,已违反国际许可合同中关于独占许可合同的规定。因此,中方A公司可以在中国对日方B公司违反独占许可合同的行为寻求法律救济,以违约为由诉诸法院。同时,A公司也可以以D公司为被告,诉其侵犯A公司在中国境内该项技术的独占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