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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实施的行为。(2分)(5)紧急状态,即国家遇到特别紧急的状况,如遇到外国侵略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1分)(6)国家的自卫行为。二十三、简述外等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3分)(2)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相比永远处于不受歧视的地位。(3分)(3)互惠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优遇须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其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3分)二十四、简述沿海国在毗连区中具有哪些管制权?(1)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2)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实践中,有些国家的法律还规定对安全、污染等事项实行管制二十五、战争法规定了那些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目前战争法禁止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有:(1)禁止使用化学和生物武器.(2)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方法和手段。(3)禁止使用过分引起伤害和不必要痛苦性质的武器.(4)关于禁止核武器二十六、、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原则下可以自由通过沿海国的领海。这也是非沿岸国在沿海国领海的唯一权利。2无害通过只限于船舶,不包括飞机,、简述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制度and原则外层空间,、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原则。2、、不得将外空据为己有原则。4、和平利用外空原则。5、国际合作原则。6、、援救宇航员原则。8、、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制度(一)登记制度;二空间物体损害赔偿制度;(三)外层空间营救制度;(四)月球开发制度:..五)国际合作制度二十九、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南极条约体系的主要内容。简述《南极条约》规定的南极地区法律制度。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1959年签订、并于1961年生效的《南极条约》对南极的法律地位做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有:(1),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和对象,在南极地区禁止采取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2)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并为此目的开展国际合作;(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4)维持南极的公海制度。(1)南极专为和平目的所利用,南极条约序言载明,为了全人类的利益,南极将永远转为和平目的而使用,南极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和对象。(2)科研自由和国际合作,南极条约规定,在南极地区实行科研考察和调查的自由并促进为此而进行的国际合作。在一切实际可行的范围内,在南极活动的国家应相互交换和提供有关南极的科学情报,实行科研人员的相互交流;南极的科研成果应予公开;鼓励国际组织和机构参加这方面工作.(3)冻结领土主权要求,在条约有效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行为或活动,不得构成主张或支持或否定对南极的领土主权的要求的基础,也不得创立在南极的任何主权权利。在《条约》有效期间内,队在南极不得提出新的领土主权要求或扩大现有的要求。(4)环境保护和生物资源的保护,《南极条约》没有出现环境保护的字眼,但他禁止核爆炸和放置放射性尘埃的条款则与环境保护有关。(5)南极条约的协商会议,协商会议也是协议南极条约体系内法律文件的场所。三十、简述外交保护的概念和条件。外交保护是指国家通过外交途径对在国外及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所进行的保护,目的是补偿本国国民所受的损害或纠正本国国民因别国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外交保护的条件:1、被保护的人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2、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3、“用尽当地救济”三十一、简述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航行制度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一般是指构成世界性航道从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1、适用自由航行制度的海峡。有在航行和水文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的海峡,在这种航道中,适用航行和飞越自由。2、适用无害通过制度的海峡。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一部分与外国领海之间的海峡,适用无害通过制。3、适用过境通行制度的海峡。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一个部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大多数重要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属于此类海峡。4、适用专门条约制度的海峡。海峡的通过制度是由长期存在、、边境制度:1、维护边界标志2、在边境公共服务方面进行合作3、在边境地区的资源利用、环境保护方面进行合作4、妥善解决边界事件一、试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1一元论:基本观点: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但分国际法优先和国内法优先两派。国内法优于国际法。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同一法律体系,在这个法律体系中,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国际法优于国内法。这一派学说同样承认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同一法律体系,但应以国际法优先,即国内法受制于国际法,这是所谓“国际法优先说际法优先,即国内法受制于国际法,这是所谓“国际法优先说兴起于一战后。:..2二元论行说”基本观点:二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绝对和完全不同的法律秩序。因为它们各有不同的主体、、二元论都不完全赞成,试图调和之,避免对立。一方面承认二者是独立的法律体系和不同,但强调联系而不是对立:联系密切、彼此渗透、互相补充、互相制约。二、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一)国家履行国际法的理论根据条约必须信守原则一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在遵守有效国际义务的条件下,国家可以决定其履行国际义务的方式一国的行为或不行为如构成违背该国的国际义务,包括违背其条约义务,即构成该国的国际不法行为。二国家履行国际法的实践各国有关条约在国内适用的法律规定和做法不尽相同。一般来说,有以下三种比较典型的方式:1、转化式。有些国家为了使条约在国内适用,要求必须通过国内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将条约内容制定为国内法,即必须将条约制定为国内法后,才能在国内适用。这在国际法上称为转化(transformation)。英国是其典型代表,凡条约必须先获得议会承认,由议会通过一项与条约相一致的法令后,该条约才能在英国具有法律效力,并由英国法院适用。采取转化式的国家除了英国外,也包括其他一些英联邦成员国和意大利。2、并入式(采纳)adoption。有些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的统一规定,将条约一般地纳入到国内法,在国内直接适用,,凡是本国签署的已生效的条约,经本国法律程序批准即可产生国内效力,即使与国内法相抵触,也适用条约。采取这种方式的主要有法国、瑞士、荷兰等欧洲大陆国家,日本也属于这一类型。3、混合式。是一种同时采取并入和转化两种形式的适用条约的方式。有些国家根据条约的性质或内容的不同,把条约分为自动执行条约和非自动执行条约而予以区别对待。前者以并入的方式在国内直接适用,后者需要采取一定的立法措施将其转化为国内法后才能适用。美国是一个典型的采取混合式制度的国家。三、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问题1宪法虽然有原则的立场,但没有统一的规定。2民商范围内,我国缔结的条约和国内法不同部分,可以在国内直接适用.(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在WTO协议在国内的实施方面,我国将倾向于主要采取“转化”的方式。3其他范围:宪法、基本法规定不明确,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国在适用国际条约方面是采取一种直接并入适用于转化1国际条约直接适用国际条约;、增补;制订专门的法律规章;,分析我国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实践。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问题1宪法虽然有原则的立场,但没有统一的规定。2民商范围内,我国缔结的条约和国内法不同部分,可以在国内直接适用。(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在WTO协议在国内的实施方面,我国将倾向于主要采取“转化”的方式。:..3其他范围:宪法、基本法规定不明确,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国在适用国际条约方面是采取一种直接并入适用于转化1国际条约直接适用国际条约;、增补;制订专门的法律规章;融入我国单行法律法规二、论国家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一)。)国家的基本义务1。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4。善意履行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以及有效的国际条约所负的义务。三、试述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即外国国民。,即外国人在一国人境、居留和出境时承受的权利和义务。、居留和离境的一般规则:如:一国原则上可以自由决定外国人人境问题;自由决定外国人在本国居留问题;有权将属于某种情况的外国人驱逐出境。。外国人待遇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原则:1等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2)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相比永远处于不受歧视的地位。3)互惠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论述公海上的管辖权。论述公海自由制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六项自由,它们包括:航行自由;飞越自由;捕鱼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船旗国管辖公海上航行的所有船舶和船舶上的一切人和事均受船舶悬挂其旗帜的国家的管辖。船旗国专属管辖的例外登临权: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井经授权紧追的船舶或飞机在公海上对享有完全豁免权的船舶以外的外国船舶,非有合理根据认为有下列嫌疑,不得登临该船或在必要时进行检查:(1)该船从事海盗行为;(2)该船从事奴隶贩卖;(3)该船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4)该船没有国籍;(5)该船虽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但是如果嫌疑经证明为无根据,而且该船并未从事此种行为,应予赔偿。紧追权:紧追权是指沿海国当局如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后逃走时,)紧追权必须在追逐国的内水、领海、群岛水域或毗连区开始,只有追逐未曾中断,才可在:..领海或毗连区外继续进行,直至将其拿捕并强制拖回,甚至击毁.(2)在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紧追应立即终止。(3)紧追权只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紧追的船舶或飞机行使。二)普遍管辖;三)所有国家进行合作以制止非法行为的义务五、论述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航空法的特点。国际空中航行的一般制度论述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的根据是《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谈蒙特利尔公约介及其补充议定书.(2分)(1)《东京公约》规定了两种行为属非法行为:①各国刑法规定属于犯罪的行为;②危害或可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及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3分)(2)《海牙公约》规定的是任何人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采取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当属非法行为).这种行为的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种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同行为均属犯罪行为。(4分)(3)《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非法地和故意地实施以下行为属于犯罪:①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从而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②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而不能飞行或危及它的飞行安全;③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他人放置某种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④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③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这些犯罪的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为均属犯罪。(6分)(4)《补充蒙特利尔公约议定书》规定了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行为为非法,包括:①对国际机场内的人采取暴力,造成或足以造成重伤或死亡,危及或足以危及该机场安全的行为;②,以及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为。(3分)六、、谈判与协商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使有关问题得到解决或获致谅解而进行国际交涉的一种方法。B、斡旋与调停斡旋是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开业以停止的谈判。调停:是在斡旋的基础上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调查与和解调查:是根据争端当事国的协议组成国际调查委员会,协助当事国解决因事实问题引起的争端的方法。和解:又称调解,是当事国将争端提交一个由若干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报告,阐明事实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以设法使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A、仲裁的概念,仲裁又称公断,是指当国家发生争端时,经各当事国同意,将争端交付给他们自己选任的仲裁人处理,并相互约定服从其裁决。他是解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之一,他是指当事国将争端提交给一个已事先成立的、由独立法官组成的国际法院或国际法庭,根据国际法对争端当事国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判决。八、论述安理会的职权。:根据《联合解决会员国之间的争端方面,安理会对于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摩擦或争端的任何情势可以进行调查,以断定其继续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