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财产保全暨证据保全异议书
异议人:无锡市AA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钱氏,董事长。
异议请求:
1、请求依法解除对异议人的财产保全措施。否则,异议人将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等;
2、请求将查封、扣押的原始凭证全部复印后即归还异议人,以使异议人恢复正常经营活动。否则,由保全申请人孙氏承担由此给异议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事实和理由:
贵B区法院受理的孙氏诉异议人公司解散纠纷一案,2009年10月19日,贵院根据孙氏的申请,对异议人进行了财产保全,并对异议人的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财务审计报告、合同、公司帐簿等原始凭证进行了查封、扣押,并对异议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封。对贵院的前述财产保全及查封、扣押行为,异议人现依法提出异议如下:
一、贵院依法不应对异议人进行财产保全措施: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故现在异议人并未进入清算程序且异议人经营正常(详见下述)、特别是孙氏无提供任何表明异议人在抽逃资产的情形下,对异议人进行财产保全并无任何必要的依据。
2、孙氏现提供的担保单位是江苏李氏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注册资金是人民币3000万元,因其系香港公司独家投资的港资企业、其可以分期出资。李氏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中,其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仅是人民币1500万元,注册资金并未全部到位。而现孙氏申请财产保全的金额是2900万元,虞氏提供的财产保全担保并未足额,故贵院依法不应同意孙氏的财产保全申请。异议人也将对李氏公司的不当担保进行必要的追究。
综上,异议人现依法申请法院解除对异议人的财产保全,并可对财产保全行为进行必要的听证。如贵院坚持对异议人财产保全,异议人将不得不申请国家赔偿等。
二、贵院对异议人的全部原始财务凭证、合同等资料实施查扣的行为,影响了异议人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1、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三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
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贵院查扣了异议人的全部原始财务凭证、合同等资料,使异议人无法进行正常的财务活动及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及时向税务机关报税及接受税务机关等经常性的检查),异议人极可能因此而受到相关行政机关的处罚,违反了上述“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规定。
在贵院证据保全过程中,异议人已表示同意对有关会计帐簿进行复印(但对复印件,未经双方共同同意及法院同意,不得擅自交予孙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