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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2072510724 2018/1/27 文件大小:8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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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区域经济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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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指在不同区域(国家间或国内地区间)经济差异缩小的前提下实现的经济整合;二是指建立在区域差异和优势基础上的一种高层次经济发展的区际组织和政策。从地域范围看,可分为跨国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国内跨地区区域经济一体化。
就跨国区域经济一体化来说,自20世纪50年代以后,不少区域相继成立了各种各样的跨国经济共同体、共同市场、贸易区和跨国联盟。一般情况下,跨国区域经济一体化需要建立超国家的决策和管理机构,制定共同的政策措施,建立共同的行为准则,规定较为具体的共同目标。它要求参加一体化行动的国家让渡部分主权,实行经济的区域干预和调节。按照贸易壁垒取消的程度或按一体化目标的高低,跨国区域经济一体化大体可分为以下五种形式: (1) 优惠贸易安排。指成员国之间通过协定或其他形式,对各自出口的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规定优惠的关税。它是跨国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最低级形式。(2) 自由贸易区。指签订有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组成的贸易区。在自由贸易区内,各成员国取消各自的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使区域内的商品可以自由流动,但各成员国各自保持独立的对区外非成员国的贸易壁垒。(3) 关税同盟。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参加同盟的国家划为一个关税区域,在区域内取消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实行自由贸易,同时对区域外采取统一的关税及其他贸易限制等措施。关税同盟是跨国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一种基本形式。关税同盟可以分为完全关税同盟和不完全关税同盟。完全关税同盟是指将各加盟国的关税完全废除,这种关税同盟按惯例不受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约束。但事实上,当关税同盟成立时,各国原有的关税并不能立即完全废除。为避免引起经济混乱,只能循序渐进。所以,在过渡时期,加盟国仍有一些关税存在,人们将这种情况称为“不完全关税同盟”。不完全关税同盟由于不能避免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约束,因此必须取得同盟外其他各国的谅解。世界上最早出现的关税同盟为1921年成立的比利时和卢森堡两国间的关税同盟。1944年,荷兰与比利时、卢森堡在伦敦签订关税同盟协议,该协议于1948年1月1日正式生效。比、卢两国的关税同盟扩展到比、卢、荷三国。(4) 共同市场。它是关税同盟进一步发展的产物,也是跨国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一种基本形式。参加共同市场的国家,不仅相互之间取消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对外实行统一的关税制度,而且允许生产要素(劳动力、资本等)在各国之间完全自由流动。(5) 经济联盟。它是共同市场进一步发展的产物,也是跨国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高级形式。在联盟内部,各成员国不仅相互取消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建立共同的对外关税制度、允许生产要素自由流动,而且要求成员国在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方面建立统一性的组织,以协调各成员国的经济行为。它的特点是: 建立一个超国家的常设机构,成员国之间协调的内容从商品贸易扩展到商品生产、分配乃至国民经济各方面,建立统一的货币制度。欧洲联盟是经济联盟的典型代表。1999年欧元正式启动,标志着欧洲联盟统一货币制度的形成,而统一的货币制度是经济联盟的核心内容。
按参加国经济发展水平,跨国区域经济一体化可分为两种形式: 水平一体化和垂直一体化。水平一体化又称“横向一体化”,它是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国家组成的,如欧洲联盟。垂直一体化又称“纵向一体化”,它是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国家组成的,如***贸易区。按一体化的范围大小,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