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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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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工商、物价、公安、环保、供热、供水、排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通讯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治则配合实施本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一)      业主共用供水、排水、供电、供热、消防等设施设备;
(二)      属于一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
(三)      与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置大体相适应。
第五条     业主大会有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者首个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满2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六条     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通知后30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所派人员组成。参加筹备组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筹备组组建后7日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筹备组成员名单;建设单位应当向筹备组提供业主花名、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交付时间时间等必要的资料。
       筹备组按照《业主大会规程》有关规定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七条     住宅物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套计算,有单独房屋产权证的一套计一票。非住宅物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物业建筑面积计算,不超过100平方米有单独房屋产权证的计一票;超过100平方米的,每超过100平方米再计一票。
       单个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最高不超过全部投票权的30%,剩余投票权按照其他业主占全部投票权的比例分摊给其他业主。
第八条     首次业主大会应当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仪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决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委员的资格、任期、改选、罢免,经费筹集、使用、管理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九条     首次业主大会应当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当;但不得同时在所聘物业管理企业中任职。业主委员会应当由3人以上单数委员组成,具体人数由业主大会确定。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应当及时在业主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在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