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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武汉市测绘管理条例
(2011年9月28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武汉市测绘管理条例》的决议
(2011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武汉市测绘管理条例》,由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四号)
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测绘管理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2月2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城乡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将测绘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基础测绘、应急测绘等公益性测绘,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测绘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管、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并接受测绘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交通运输、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公安、国家安全、新闻出版、质监、城管、农业、林业、民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测绘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测绘科技创新,鼓励使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技术水平。对在测绘科技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条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安全。
第八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测绘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测绘标准规范
第九条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测绘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本市补充的测绘技术规范。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确需建立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统一的坐标系统相联系,并依法报省测绘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测绘主管部门批准。
市测绘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测绘事业发展的需要,依法补充制定地方测绘技术规范。
第十条测制本市基本地形图,应当执行本市基本地形图比例尺系列和分幅标准。
第十一条市测绘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本市统一的基础地理空间框架,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地理信息数据,制定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标准,负责组织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处理、发布和提供,健全交换机制,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政府部门或者财政投资建立的涉及地理信息的相关专业信息系统应当以本市基础地理空间框架为基础平台。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或者建立与地理信息系统有关的其他信息系统,应当采用本市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