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我国现在的工伤社会保险还存在哪些问题及处理办法
魏涛采矿B084 200810014429
摘要:近年来,全国各地的工伤事故频繁发生,国家就这方面加大了重视力度。为了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有关部门对原来的《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改。本文具体分析了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和2004年之前的《工伤保险条例》的不同,我国现在的工伤社会保险还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改进措施。旨在保障职工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
关键词:工伤保险制度;问题;对策
近年来,全国各地的工伤事故频繁发生,国家就这方面加大了重视力度。为了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有关部门对原来的《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改。修订后的新《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新《条例》从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出发,修订完善了有关制度。
《条例》的进步之处
。新《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原条例规定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职工的工伤事宜未作规定,而是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2005年,原劳动保障部、原人事部、民政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不属于财政拨款的两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作了明确规定,对这两类之外的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问题未作规定,交由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目前多数地方未作规定,已出台的规定也不统一。
为了解决这部分职工的工伤政策不明确、不统一的问题,新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纳入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这样,在
2011年1月1日新条例施行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需参加工伤保险。
。《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新《条例》对工伤认定范围作了两处调整:一是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二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删除了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目前社会上关于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时间过长的反映比较大。条例这次修订,对程序问题进行了修改:一是增加了工伤认定简易程序,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二是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