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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q1188830 2018/1/28 文件大小:4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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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三章 消费税的纳税筹划
一、利用卷烟的不同价格 进行纳税筹划

(1)卷烟实行复合计税的办法。
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50 000支)150元;
比例税率分为二种情况:
①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卷烟和其他卷烟,税率为45%;
②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为30%。
(2)从联营企业购进后再直接销售的卷烟,对外销售时不论是否加价,凡是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再征收消费税,否则征收消费税。

纳税人可以利用税收转嫁原理,通过回购规定,将消费税的税收负担率降低。但使用该方法的前提条件是该种卷烟在同类卷烟中有较强的竞争力,市场需求大于供给。
案例
【例】某卷烟厂2006年9月生产卷烟10标准箱,每标准条的对外调拨价格为80元。
应纳消费税= 10×150+80×45%×10×50 000÷200
=1500+90000=91500(元)
如果将10标准箱卷烟的生产任务委托其联营企业生产,并采取回购销售的方式。公示的价格不变,联营企业按公示的价格申报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卷烟厂作为回购企业将10标准箱卷烟全部回购,并按每标准条100的价格销售,单独记账核算。这样,卷烟厂销售10标准箱卷烟的消费税负担率就会降低,%(91 500  80  50 000  200  10  100%)%(91 500  100  50000  200  10  100%)。
二、包装物方面的纳税筹划
(一)法律依据
(1)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2)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酒类产品除外),且单独核算又未逾期的,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对于因
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3)对于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的,凡是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4)对于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按规定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筹划思路
按上述的规定,企业在包装物方面的筹划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包装物本身;二是包装物押金。
,由其完成最后的包装工作,由于该行为不缴纳消费税,只要包装物的费用不低于其应纳的消费税额,就会取得节税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