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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品阳光采购实施办法.docx

上传人:mh900965 2018/1/29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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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品阳光采购实施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医院药品阳光采购实施办法
医院阳光采购药品确标实施方案 1
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工程实施方案 3
医阳光用药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9
医院阳光采购药品确标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我院药品阳光采购,落实我院《阳光用药工程实施细则》,根据浙江省卫生厅“阳光用药工程实施方案”精神,《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目标:规范医院新药引进程序、药品确标程序、药品采购程序、采购流程,做到程序规范、流程合理、公开公正、监督有效;保障药品供应,保证药品质量。
二、药品遴选范围:遴选药品应是我院药品采购目录中的品种(按药品通用名),并在由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公布的现行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目录内进行遴选。
三、药品确标原则:质量优先、兼顾价格;同一通用名药品,剂型类别相同(分口服、注射等),确标品种数最多不得超过两个品规;同一通用名药品,剂型相同,因临床治疗需要,超过两个品规的(如胰岛素制剂等),应有充分依据,并经医院药事管理与治疗学委员会批准,方可配备;同一通用名药品如列入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招标中标目录或省基药增补目录的,予以优先;考虑到临床用药的延续性,现用品种,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予以保留;曾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药品质量问题的药品或生产厂家不予选入;在我院被列入黑名单的,曾有不良销售记录的药品及厂商,一年内不予采购;抗菌药物品种遴选,应结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
四、药品确标程序:确标前期准备,基于本院现用药品供应目录,充分征求临床各科的用药需求及意见,对专科用药临床专科可提出初步目录,由药剂科汇总拟出药品调整初步意见;院长召集委员召开医院药事管理与治疗学委员会会议,药剂科汇报前期汇总意见及调整初步方案,由各委员讨论、审议;确定调整方案后,根据省中标目录,遴选各药品的生产企业及品规,各委员签字后形成药品确标目录,院纪委监察部门派员全程监督;药品确标结果在院网上予以公布,并在公布后7天内,由药剂科负责接受临床对确标目录的意见;不同意见视具体情况,经院长同意后,做出相应处理,并在下次药事会予以说明;公布期结束,药剂科药品采购部门按照确标目录及时调整采购。
五、药剂科应严格按照药品采购目录,合理制定采购计划,选择区域内商业信誉良好、配送能力强的药品经营企业,挂网采购,并严格执行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销售价格。
六、因临床治疗需采购招标目录外的药品,按《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执行;新药引进执行《台一医新药引进制度》执行;其他药品(未在我院采购目录范围内的省标药品)按《台一医药品临时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七、无特殊情况下,本院药品确标目录在一个招标周期内可不予调整,调整周期不得少于1年。
八、本方案解释权归属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阳光用药工程领导小组。
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工程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采购管理,规范医务人员合理用药,更好地维护患者就医的合法权益,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纪委推进“阳光工程”系列建设活动的统一部署,决定在本院实施以“保障质量、改善服务、公开透明、提高效能”为主题的“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工程”。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胡***总书记在中纪委十七届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创先争优”和“三好一满意”等活动,不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以病人为中心,逐步建立和完善更加公开透明的医疗服务用药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为全面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建设健康浙江的总战略提供坚强保障。
二、实施内容
(一)工作目标
总目标:通过实施“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工程”(简称“阳光用药工程”),建立和完善“阳光用药工程”各项管理制度,有效预防和遏制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行为,增强医疗服务的透明度和服务效能,提高科学合理用药水平,提升患者和社会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
具体目标:

实行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执行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严禁在中标目录以外采购药品,严格执行药品集中采购销售价格。
“三知道”
患者能从医师或药师的医疗和药事服务中知道所用药品的相关知识;能从医院公示载体和费用清单中知道药品的准确价格;能从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的公示载体中知道相关医院合理用药的信息。

——国家和省定的基本药物目录品种使用金额比例:三级甲等医院≥20%、三级乙等医院≥25%、二级甲等医院≥30%、二级乙等医院≥35%;
——药品收入占医疗收入比例:三级医院≤45%,二级医院≤50%;
——抗菌药物占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