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收缴党费相关制度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二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二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七条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八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
由所在基层党组织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市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九条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十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一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二、党费使用第十二条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三条中共中央组织部规定,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
(1)党员教育;
(2)培训党员;
(3)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4)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5)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6)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三、党费管理第十四条党费由各(党委、总支)支部的组织委员(专职委员)负责党费的收缴,按照中组部关于党费上缴的标准,做好党费的收缴工作,定期交至园区综合党委。综合党委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五条综合党委办公室专职人员对各(党委、总支)支部收缴、使用的党费认真做好记录,以备审查。严格按照中组部规定的党费使用范围进行使用,做到专款专用,把好收支。
第十六条各(党委、总支)支部组织党员活动前,需向园区综合党委提出经费申请,申请书需各(党委、总支)支部书记签字并加盖支部公章后交于园区综合党委联络员。经联络员初步审核后交园区综合党委审批,园区综合党委根据支部活动的内容及使用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