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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rdwiirh 2018/1/30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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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有机食品认证管理,促进有机食品健康、有序发展,防止农药、化肥等化学物质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有机食品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
(一)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和有机食品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在原料生产和产品加工过程中不使用农药、化肥、生长激素、化学添加剂、化学色素和防腐剂等化学物质,不使用基因工程技术;
(三)通过本办法规定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并使用有机食品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食品认证及有机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从事有机食品认证工作的单位,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设立的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申请取得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
第五条申请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3名以上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和5名以上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并专职从事有机食品认证的技术人员;
(三)具备从事有机食品认证活动所需的资金、设施、固定工作场所及其他有关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申请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向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的资格证明材料;
(二)专职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三)从事有机食品认证活动的资金、设施、固定工作场所及其他有关的工作条件等情况的证明资料;
(四)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对不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八条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0日内完成审查。
对经审查,符合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条件的单位,由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对其颁发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
取得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方可从事有机食品认证活动。
第九条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由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制作、颁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第十条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在从事有机食品认证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平、独立;
(二)认证的标准、程序和结果公开;
(三)保守客户的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十一条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应接受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对其认证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应对其认证的有机食品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二条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应自颁发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后1个月内,将其颁发的认证证书复印件报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备案。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之间应相互配合,实现认证信息的共享。
第十三条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应在每年1月15日前向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并接受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组织的年审考核。
第十四条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有机食品的有偿咨询活动或有机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规定的技术规范,开展有机食品认证活动,不得弄虚作假或欺骗客户。
第三章有机食品生产经营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