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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限产停产实施若干问题浅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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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限产停产实施若干问题浅析.doc

上传人:cjl201702 2018/1/30 文件大小:4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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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限产停产实施若干问题浅析.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环境保护法》限产停产实施若干问题浅析
宋念念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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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众环保意识的增强, 环保部门的环境监管压力越来越大, 尤其是针对一些长期存在超标超总量排污的排污单位的监管。为此环保部门要灵活运用现场检查及在线监测措施去查明排污单位的违法事实, 结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区分违法事实, 保证限产停产执法手段的正确适用。同时引入公众监督机制, 有效监管排污单位在限产停产期间的环境行为, 灵活并用限产停产措施与行政处罚措施, 大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关键词:
限制生产; 停产整治; 认定方式; 法律手段;
作者简介:宋念念(1993—) , 女, 安徽宣城人, 苏州大学2015级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1 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 中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关闭。”它被认为是新《环保法》对于限期治理制度的新发展。在此之前, 由于限期治理制度存在着适用条件模糊、决定权立法混乱、实施程序复杂等问题, 导致实践上排污单位在限期治理期间偷排多排的现象比比皆是, 治理效果并不明显, 已不能满足当前我国对于环境监管的要求, 在新《环保法》中已逐渐淡出。但是新《环保法》第六十条也通过赋予环保部门直接限制甚至停止违法排污单位的生产行为的强力执法手段来督促排污单位有效完成整治任务。为了彻底解决治理期间排污单位偷排多排的现象, 除了在环境保护基本法律中规定限产停产执法手段, 还需要明确环保部门的限产停产决定权、限产停产实施期限等问题, 以保障该执法手段发挥其最大功效。本文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为中心(以下简称《办法》) , 就限产停产执法手段实施中的一些问题做出简要的分析, 以期对限产停产的灵活运用, 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有所帮助。
2 认定排污单位超标超总量排放的方式
限产停产针对的是排污单位超标超总量的违法排污行为。那么应当怎样去查明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这一违法事实呢?环境行政执法中都要求“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环保部门在进行环境行政执法时必须要按照法律规定去进行***, 查明违法事实。根据《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我们可以推断出环保部门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认定企业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这一违法事实, 一种是通过环保部门现场检查的方式, 另一种方式就是运用科学技术在线监测的手段。
通过现场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一直以来都是环保部门进行行政执法的重要手段。我国《环保法》第二十四条也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在实践中, 现场检查主要存在两个实施难题:首先是环保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 可能会面临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