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幼儿园伤害事故的法律应对
主讲人:贵州大学法学院陈玉斌教授
贵州省学前教育研究会副理事长
幼儿伤害事故频发,危害无穷!
广西广电艺术幼儿园发生火灾,13名幼儿无辜丧生.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幼儿园发生血案,18名师生被砍伤,其中1名儿童死亡.
余杭某幼儿园小班午睡时发现少了某某男孩。最终在幼儿园户外喷水池边一小河沟里找到了这名幼儿,这时孩子已断气。
何谓“幼儿园事故”?
幼儿园事故,是指入园儿童在幼儿园期间和幼儿园组织幼儿离园集体活动而处于幼儿园管理范围内,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幼儿园事故分哪几种类型?
幼儿园事故大致分为以下三类:
1、设施设备伤害;
2、保育教育伤害;
3、儿童自身伤害。
幼儿与幼儿园是什么法律关系?
根据《教育法》,幼儿园对幼儿是一种教育、保护和管理的关系,
幼儿园同家长的关系幼儿园与家长是一种契约关系,并不是家长将监护权转移给了幼儿园,而是家长将幼儿交给学校来进行管理、教育和保护。
根据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幼儿在幼儿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幼儿园承担与其过错责任相当的民事赔偿责任。
幼儿园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吗?
我国目前采用三种设定监护人的方式:
1、法定监护;
2、指定监护;
3、委托监护。
1、法定监护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可以有三类:
首先,是近亲属。“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民法通则》第16条)。
其次,是近亲属以外的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
最后,是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以及民政部门。
可见,幼儿园不是在园幼儿的法定监护人;
2、指定监护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可见,幼儿园同样不是在园幼儿的指定监护人;
3、委托监护
留守儿童的爷爷奶奶是儿童的委托监护人,。
一、幼儿园的民事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2号令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