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1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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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四农药管理条例(8章4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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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药管理的由来及发展
1963年由农林办公室发文成立农药检定所,但还未来得及开展工作,文化大革命就开始,整个国家进入十年混乱状态,农药检定所也被撤消。
1978年国务院批转化工、农林、卫生部关于《加强农药管理工作的报告》,建议农林部主管农药管理工作,恢复农林部农药检定所并负责农药登记的具体工作。
1982年以前, 我国没有农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只有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发布的行政性质的《通知》,没有明确的管理制度,由化工部门定厂点、定品种、定产量,完全是计划经济的行政管理模式。不是法制化管理。
1982年六部委发布《农药登记规定》,属部门规章,开始实行不完善的监督和处罚缺失的农药登记制度,从此步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1997年国务院颁布施行《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实行登记、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和标准化四项市场准入性质的管理制度,每项制度都包括监督、管理和处罚措施,法制化管理水平显著提高。
2001年试验资料作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更正了行业管理部门,加重了刑事处罚的力度,进一步完善了农药管理制度,法制化管理水平也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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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外来看,主要通过立法来加强农药管理。美、农药经营许可、农药施用持证和培训,农药登记再评价等制度。
据统计,世界上75%的国家或地区农药管理是由农业部门负责,约25%的国家或地区分别由环保部、卫生部或者跨部门委员会管理。
我国现行《农药管理条例》是于1997年5月8日制订并颁布实施,农业部门负责农药登记审批、农药广告审查,市场监管和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承接原发改委部门职责,负责农药生产企业核准,核发按企业标准生产的农药产品生产批准文件,查处生产假劣农药行为。
质监部门负责核发按国标和行标生产的农药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查处生产假劣农药行为,参与农药监督管理有关方面的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药市场管理和农药广告监督管理。
另外还有卫生、安监、公安、环保、交通运输、邮电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容易造成“碰见利益就上,遇到困难就躲”和推诿扯皮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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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16号
现发布《农药管理条例》,自1997年5月8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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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26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容基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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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9号《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业经2007年12月6日农业部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8日起施行。 部长孙政才 二○○七年十二月八日 
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农业部决定对《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中的“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可以续展,累积有效期不得超过4年。”修改为:“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可以续展,累积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农药名称是指农药的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直接使用的卫生农药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农药名称登记核准和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农药的通用名称和简化通用名称不得申请作为注册商标。” 三、第十四条修改为“农药临时登记证需续展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1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农药登记证需续展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对所受理的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续展申请,农业部在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续展,但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本决定自2008年1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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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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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部法规里面规定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制度:
第一,农药的登记制度。
第二,规定农药生产许可制度。
第三,农药的质量标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