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3
文档名称:

人民调解法的特点和修改建议.doc

格式:doc   大小:18KB   页数:3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人民调解法的特点和修改建议.doc

上传人:mkjafow 2018/1/31 文件大小:18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人民调解法的特点和修改建议.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人民调解法的特点和修改建议

人民调解法的特点和修改建议
张帆(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2010.Ⅱ法学研究作为正式法源,我国的制定法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种类,我国人民调解法制近来有了新的发展,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2010年 8 月 28 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第一次将我国人民调解制度上升到“法律”的层面,标志着人民调解制度完全彻底地成为我国法律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这部新通过的法律共 6 章 35 条,在总结我国民间调解经验的基础上,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和原则,调解组织形式和调解员选任,调解的程序、效力等许多问题作了规定。人民调解法与以往相关法律文件相比,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明确了“人民调解”的性质、人民调解法的宗旨
人民调解法第 1 条规定,“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人民调解法第 2 条规定,“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办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以上规定说明,“人民调解”的性质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不同。首先是主体不同,司法调解的主体是人民法院、行政调解的主体是政府行政机关,而人民调解的主体是既非法院也非行政机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其次是方法不同,人民调解的方法只能是“说服、疏导”,这种“说服、疏导”的依据虽然也包含法律在内,但道德、一般事理的成份较重,而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依据虽然也包含道德、一般事理在内,但法理、法律的成份较重。正是“说明、疏导”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的性质,而以非官方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主体,才更能充分发挥“说服、疏导”的作用。以上规定还说明,人民调解的任务是“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立法任务或立法宗旨。这里需要强调,如果仅规定“维护社会稳定”是不妥当的,因为“社会和谐”能带来“社会稳定”,但“社会稳定”本身未必能与“社会和谐稳定”划等号。如果离开“和谐”片面地追求“稳定”,那么这种“稳定”并不可靠。人民调解法规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立法宗旨,将“和谐”与“稳定”有机统一起来,在立法技术上是科学和先进的。一切人民调解工作做得好与不好,都必须以此作为衡量标准。
二、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有权主动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
人民调解法的一大特色是, 尽一切力量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民间纠纷中的作用。为了增强这一作用,法律规定了许多措施, 例如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政府经费保障等等。在此之外,人民调解法第 17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为什么作出“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的规定呢?众所周知, 人民调解是解决社会矛盾的一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是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在国际上享有盛誉。作为民间调解,它与非民间调解一起,是我国调解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也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和为贵”思想的体现,具有旺盛的生命力。据报载,2009 年底,我国已有人民调解组织 82 万多个,其中,村委会、居委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67 万多个,企业、事业单位的调解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