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工作场所偏差行为概念发展与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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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内偏差行为的频频发生是组织的常态,并且会给组织带来严重的损失。国外的研究发现,发生在工作场所的偏差行为每年会给各级各类组织造成60亿至2000亿美元的损失(Murphy,1993),在全体员工中,33%~75%的人都会从事诸如偷窃、计算机诈骗、盗用公款、故意破坏、怠工以及缺勤等行为(Harper,1990)。但是,较长一段时期内,组织行为学的研究重点集中在员工的积极态度与行为,忽视了对组织中负面行为的研究探讨。工作场所偏差行为作为组织负面行为的核心概念,近十几年来引起了西方学者的研究兴趣与日益关注。
随着研究的发展,工作场所偏差行为的概念逐步完善;同时,其他学者在进行工作场所负面行为的研究时,提出了意义相近、名称不同的众多构念,形成概念上的丛林,令后来的研究者无所适从。本文旨在提炼工作场所偏差行为的概念发展脉络,并且对相关概念进行梳理,为日后国内相关研究的开展做出铺垫。
一、工作场所偏差行为的概念发展
(一)工作场所偏差行为早期的定义与分类
早期关于员工偏差行为的研究中,Kaplan(1975)认为,员工的偏差行为是指员工在各种情况下对组织成员、组织生存及组织规则有着明显危害的主观行为,既包括说谎、骗病假、早退和揩油等轻微行为,也包括偷避税、破坏、偷窃、欺诈等严重行为。这种行为是自愿的(voluntary),即员工不会主动去与组织的规范性期望保持一致,也不会主动去违反这些期望。
Cohen(1966)认为,偏差(deviant)这个词语即意味着违反组织规范,并会造成威胁组织健全运作的不可接受的破坏作用。
早期的研究中,Wheeler(1976)通过考察裁决者如何惩罚违反组织规则的行为,将违反规则的行为分为严重违反和非严重违反两类(serious offenses and nonserious offenses);Hollinger和Clark (1982)将员工偏差行为分为财产性偏差(property deviance)和生产性偏差(production deviance),前者指破坏属于雇主的财产,后者指违反组织关于工作质量与数量规定的行为;Mangione和Quinn(1974)提出的分类包括反正产行为(counterproductive behavior)和什么也不做(doing little),前者为故意侵犯雇主的财产,后者为生产成果的质量低、数量少。
(二)t提出的定义与分类[1]
1995年,t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一个较为简单确切的定义:工作场所偏差行为是指员工违反重要组织规范的自愿性行为,这种行为会给组织以及组织成员带来负面影响,即本文开头处引用的定义。这个定义在之后的研究中被很多文献采用,可以说是关于工作场所偏差行为最为经典的定义。
t认为,早期对偏差行为的分类存在三个问题:缺乏综合性,没有包括人际间的偏差行为;没有说明不同偏差行为之间的联系;也缺乏有效性,不是由实验得出的。t使用多维量表法(MDS),通过三阶段的数据收集和分析,提取出组织与人际、严重与轻微两个维度,建立了一个具有四个象限的工作场所偏差行为分类体系,如图1所示:
我国学者杨杰,凌文辁,方俐洛(2004)将DWB翻译为越轨行为,根据行为主体、行为客体、行为性质、行为结果4个要素,给工作场所的越轨行为下了一个操作性定义:组织成员有意采取的针对其他组织成员或组织财物、且违反组织重要的主流规范的行为,其结果在客观上会出现共赢、损人利己、损己利人和损己损人4种情形。[4]
二、偏差行为与其他工作场所负面行为的概念辨析
现有对工作场所负面行为的研究中,出现了大量的名次,如反生产力行为、组织不当行为、反社会行为、违反规定行为……形成了概念上的丛林,令后来的研究者感到无所适从。有学者注意到这一状况,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其他参考文献
Baker, Sheridan. The Practical Stylist. 6th ed. New York: Harper & Row, 1985.
Flesch, Rudolf. The Art of Plain Talk. N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