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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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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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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NJGBBB 01-2005)
南京市规划局
2005年9月

,依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年)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1995年),结合南京城市发展和规划实际,制定本技术规定。在南京市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突出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全面整合已有各项规划成果,对一定时期内局部地区土地使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进行具体安排,对各项建设进行规划引导,形成指导规划实施管理的全覆盖的基本图则,实现“规划落地”和“一张图管理”。
,合理解决规划弹性与刚性,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分强制性执行规定、执行细则及附件三部分。强制性执行规定是重要的、需要特别予以强制性控制的内容;执行细则是具体技术图则;附件包括现状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及交通影响评价等技术资料。
依据本规定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政府审批。批准后的规划作为规划管理的依据,应严格遵循。规划调整采用分级审批的办法,调整强制性执行规定的,需报市政府审批;调整执行细则的,其中城市环境风貌地段、历史文化特色地段以及其他重要地区由市政府审批,一般地区由市规划局审批。
:“六线”控制、公共设施用地和基础设施用地控制、高度控制、特色意图区控制引导。
。为实现全覆盖并保证片区规划的无缝衔接,根据南京城市空间布局结构,划定规划编制单元(以下简称“规划单元”),作为研究和开展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空间单位。
规划单元边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涉及相邻规划单元的,相邻规划单元边界应同时作调整并备案。规划单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划分为“规划次单元”,次单元应是规划单元的子单元。
规划单元的划分详见《南京市城市规划地域划分及编码规则》。
以规划单元为对象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时,要做好与相邻单元之间的衔接。
,规划编制过程中除邀请专家参与讨论审查之外,还应更广泛更深入地引入地区政府、市民及其他社会团体等的参与。
、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应符合《南京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南京新建地区城市基础设施规划指引》、《南京市轨道交通站点相邻用地规划标准与准则》等地方标准的要求。如因特殊原因低于上述标准的,应做出专门说明。
,规划编制成果数据应符合《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计算机辅助制图规范及成果归档数据标准》的要求。
,并结合发展的需要做进一步的充实、完善。

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重要强制性内容在参照国家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基础上,考虑市场体制下政府调控需求,并结合南京实际,重点落实两方面内容,一是保证城市健康发展的必须由政府行为控制的内容,包括六线控制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用地控制;二是塑造城市特色的内容,包括高度控制和特色意图区控制引导等。
“六线”控制
“六线”是指道路红线、绿地绿线、文物保护紫线和城市紫线、河道保护兰线、高压走廊黑线、轨道交通橙线,其控制内容应在进行专项研究和系统规划基础上,确定线位、规模及所附属的控制要求。
道路红线控制
深化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确定的路网结构,完善支路网规划。
确定各级城市道路的红线宽度、位置、路幅分配、控制点坐标、平面交叉口渠化、公交港湾停靠站、道路缘石半径、行人过街通道(包括地下过街通道)及其出入口位置、控制要求;确定立交等主要交叉口、交通广场形式、位置、控制要求。
地形高差特别复杂地区的主要控制点应确定竖向标高。

确定公共绿地(公园和街头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和郊野绿地(重点是风景名胜区、郊野公园)
的位置、边界、规模,确定各类绿地指标控制与建设要求。
对于位于大单位内部的专用绿地应划定专属绿地绿线,纳入绿地系统规划。

根据国家《文物保护法》,落实“文物保护紫线”控制,划定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边界线,明确相关控制要求;
根据建设部《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4)和建设部《关于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的指导意见》(2004),落实“城市紫线”控制,具体包括:
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包括历史街区、古遗址区(地下文物保护区)、古建筑群和传统风貌区四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