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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讲 非全日制用工[精].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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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讲 非全日制用工[精].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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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十三讲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案例
高某已失业一段时间,不久前去报社应聘,与报社达成口头协议,担任投递员,负责报纸的征订、投递工作。报社提出不签订书面合同,高某了解到有不少员工也是这种情况,担心自己如果提出要签订书面合同会失去工作,便同意了。高某在一次投递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要求报社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报社以双方没有书面合同为由,拒绝承认与高某形成了劳动关系,因此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