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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电采暖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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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电采暖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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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吉林省电采暖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电采暖试点项目管理,有序推进电采暖试点工作。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吉林省电采暖试点工作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吉林省电采暖试点项目是指在我省电采暖试点建设期间,纳入我省电采暖试点范围的电能供暖项目(包括电采暖宣传示范展厅项目)。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吉林省电采暖试点工作由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物价局负责日常组织和管理,根据各自职能分别牵头开展相关工作,非牵头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一)省能源局牵头负责制定项目管理办法、组织电采暖试点项目申报,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奖补资金管理制度办法、组织专家对电采暖项目进行评审,确定试点项目名单,编制年度试点项目计划,提出奖补资金支出计划,并对电采暖试点情况进行日常调度统计、跟踪检查和定期总结。
(二)省财政厅负责制定试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审核、批复和按规定拨付奖补资金,对奖补资金进行监管等相关工作

(三)省住建厅负责协调电采暖企业办理供热经营许可,组织专家对电采暖试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综合考核意见。
(四)省物价局负责落实电采暖相关电价政策。
第四条市(州)、县(市)政府承担电采暖试点的主体责任,市县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电采暖试点实施方案和规划,优选本地区备选电采暖试点项目,上报试点项目和奖补资金申请,跟踪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对已完成的试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及时向省能源局上报试点建设相关情况。
第三章试点要求
第五条申报电采暖试点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投资单位:试点项目投资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相关团体。由多个单位共同组织实施的项目,牵头实施单位应符合上述规定。试点项目的申报主体是项目投资单位,允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或负责后期运营的电采暖企业作为试点申报主体。
(二)承建单位:试点项目承建单位要具备相应资质,运营模式高效,服务功能完善,具有承建单体5000平方米以上能力和施工经验,在
北方采暖地区运行超过一个以上采暖期的实际案例。所用电采暖产品技术先进、质量安全可靠、符合国家及省内相关标准。
(三)试点项目。试点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带动作用,还应具有一定的规模效应。
公用建筑电采暖项目:包含小锅炉“煤改电”项目和新建项目,项目供热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
居民建筑电采暖项目:包含小锅炉“煤改电”项目和新建项目,项目供热面积不低于30000平方米。
电采暖宣传示范展厅项目:项目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
第四章申报流程
第六条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省住建厅下发试点项目申报通知,组织全省电采暖试点项目的申报工作。
(一)组织申报。试点年度10月底前,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向各市(州)、县(市)下发电采暖试点项目申报通知。
(二)申报程序。相关单位应根据申报通知明确的支持范围、试点条件要求,按照属地原则,在规定时限内向所属市(州)、县(市)电采暖主管部门报送试点申报材料。市(州)、县(市)电采暖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申报材料清单附后
)。
第五章项目评审
第七条项目评审。省能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