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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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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等活动中,以及国家在管理证券机构和管理证券的发行、交易等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98年12月29日,证券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
证券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有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人和证券商之间的平等的证券发行关系、交易关系、服务关系,又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市场参与者进行领导、组织、协调、监督等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纵向监管关系,是两者的统一体。
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 一、证券的概念、特征及种类 (一)证券的概念及特征     证券是以证明或设定权利为目的所作成的书面凭证。证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是证明持券人享有一定的经济权益的书面凭证,包括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商品证券。
资本证券是证明持有人享有一定的所有权和债权的书面凭证,它表明持券人对一定的本金带来的收益享有请求权,如股票、债券等;
货币证券是证明持券人享有一定货币请求权的书面凭证,如银行卡、汇票、本票、支票等;
商品证券是证明持券人享有一定商品请求权的书面凭证,如货单、货运单、栈单等。
狭义的证券是指具有一定票面金额,证明持券人享有一定的所有权和债权的书面凭证。狭义的证券专指资本证券,这也是证券法所要研究的证券。
证券法研究的狭义证券,具有三方面的法律特征:
    1. 证券是一种投资凭证。证券是投资者权利的载体,证券记载,并凭借证券获取相应收益的。     。证券体现一定的权利,如股票体现的是股权,而债券则代表着债权。     。即证券具有流通性,其持有者可以随时将证券转让出售,以实现自身权利。
(二)证券的种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证券作多种分类。而我国目前证券市场上发行和流通的证券主要有以下几类: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具有权利性、非返还性、风险性和流通性等特点。
普通股:
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盈利及财产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权利的股份,代表满足所有债权偿付要求及在优先股东的收益权与求偿权要求后对企业盈利和剩余财产的索取权,它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是股票的一种基本形式,也是发行量最大,最为重要的股票。
目前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中交易的股票,都是普通股。
普通股股票持有者按其所持有股份比例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公司决策参与权。普通股股东有权参与股东大会,并有建议权、表决权、和选举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表其行使其股东权利。
利润分配权。普通股股东有权从公司利润分配中得到股息。普通股的股息是不固定的,由公司盈利状况及其分配政策决定。普通股股东必须在优先股股东取得固定股息之后才有权享受股息分配权。
优先认股权。如果公司需要扩张而增发普通股股票时,现有普通股股东有权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优先购买一定数量的新发行股票,从而保持其对企业所有权的原有比例。 剩余财产分配权。当公司破产或清算时,若公司的财产在偿还欠债后还有剩余,其剩余部分按先优先股股东、后普通股股东的顺序进行分配。
优先股:
公司在筹集资金时,给予投资者某些优先权的股票,这种优先权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①优先股有固定股息,不随公司业绩好坏而波动,并可以先于普通股股东领取股息;
②当公司破产进行财产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对公司剩余财产有先于普通股股东的要求权。但优先股一般不参加公司的红利分配,持股人亦无表决权,不能借助表决权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
因此,优先股与普通股相比较,虽然收益和决策参与权有限,但风险较小。
绩优股:
业绩优良公司的股票,但对于绩优股的定义国内外却有所不同。在我国,投资者衡量绩优股的主要指标是每股税后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一般而言,每股税后利润在全体上市公司中处于中上地位,公司上市后净资产收益率连续三年显著超过10%的股票当属绩优股之列。绩优股具有较高的投资回报和投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