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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慈善捐助管理法.doc

上传人:博大精深 2015/5/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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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甘肃省慈善捐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慈善捐助,规范捐助和受赠行为,加强捐助款物管理,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慈善捐助是指自愿无偿地为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社会群体和个人捐赠款物的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工青妇组织、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以及依法登记成立的慈善组织,为发展慈善事业所开展的募捐行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政府有关部门、工青妇组织、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或者慈善组织捐赠款物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慈善捐助应坚持自愿无偿、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募捐行为禁止摊派,不得以慈善捐助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四条  慈善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不得将慈善捐赠财产挪作他用。坚持专款专用及重点使用的原则,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优先照顾儿童、老人、妇女、残疾人等群体中的特殊困难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慈善捐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经常性慈善捐助活动。
第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工青妇组织、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以及依法登记成立的慈善组织,开展区域性慈善募捐活动,应当报同级民政部门备案。组织单位应当将募捐活动有关情况及捐赠财产使用方向,通过当地媒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文化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义演募捐的监督管理。组织义演、义赛、义卖等募捐活动,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后,应报所在地同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政府支持慈善事业的发展,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慈善事业捐助,培育和发展慈善组织。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灾民、特困群众和社会福利单位捐助。其他社会组织进行慈善募捐的,该组织应当加强对募捐活动的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捐赠人可以向受赠人捐助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或提供志愿服务,有权决定捐赠款物的数量、使用方向、资助项目及受益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  自然人捐赠的物品应具有使用价值,并符合安全、卫生标准;法人捐赠的产品应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捐赠食品、药品的,应当提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捐赠人捐赠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应提供相应的权属证明。
 第十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工青妇组织、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以及依法登记成立的慈善组织为受赠人。
第十一条  受赠人应当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银行账户等。受赠人接受慈善捐助款物时应当进行验收,并为捐赠人出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捐赠接收凭证。
第十二条  受赠人接受慈善捐助,可以签订捐赠协议。捐赠人应按协议约定的捐赠额、捐赠期限和方式履约,不得擅自改变。受赠人应按协议确定的捐赠款物使用方向、资助项目等履约。捐赠人在公共募捐场所自愿认捐,所捐款物不能当场兑现的,应当签署认捐书。认捐书应当载明捐赠款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额、质量和兑现时间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到期不履行的,受赠人可以依法要求履约。
第十三条  境外捐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受赠人不得接受附加宗教、政治等条件的捐赠。
第十四条  慈善捐赠款物主要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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