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WTO体系下的我国金融监管
摘要:金融监管作为dddtt对金融业风险的外部监督与管理,随着金融全球化、网络化及金融自由化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步伐加快以及金融风险的暴露日益受到重视。目前在WTO体系下,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着三大挑战,并带来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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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问题,采取相应对策以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
在WTO体系下,特别是《服务贸易总协定》和《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定》在 1999年生效以来,金融全球化、金融交易网络化、向前推进,金融自由化浪潮席卷世界各国。然而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是一把“双刃剑”,给金融业带来效率的同时ssbbww. com,也使金融业的风险加剧。近年来,金融危机在全球不同地区此起彼伏。我国近年来金融业开放和经济改革的步伐加快,金融风险日益显现。金融监管作为dddtt对金融业风险的外部监督与管理,日益受到重视,如2003年4月2日,我国决定成立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专事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然而,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内容与方法在金融全球化、网络化、自由化浪潮下,面临巨大的挑战,亟待创造性的革新。本文将针对我国在WTO体系下金融监管面临的三大挑战和带来的具体问题,提出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具体对策建议。
一、WTO体系下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三大挑战
在WTO体系下,《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附录和《全球金融服务协议》成为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准则,巴塞尔委员会《对银行国外分支机构的监督原则》、 1988年《巴塞尔协议》和1999年《新资本充足率协议》(2005年正式实施)成为我国银行进行国际化经营的监管标准。
(一)金融全球化带来的挑战。按WT0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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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对外开放必须ssbbww. c om坚持市场准入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发展中国家逐步自由化和更多参与原则。
我国在WTO体系下对外开放的进程中,还存在与WTO的原则或国际惯例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在dd dtt. com金融监管法规和内容对不同所有8 tt 制、内资与外资银行的规定相异,缺乏统一的标准,有待于系统化。如现行的《商业银行法》(1995年)的监管范围只针对中资商业银行,而没有涉及外资商业银行的监管,缺乏中资商业银行在海外经营的监管标准。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则另立《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同时ssbbww. com存在“超国民待遇”和“低国民待遇”现象,前者表现在dd dtt. com税收负担、经营范围、政策负担、银行收费、外汇管理、金融监管方面融机构享受有中资金融机构无法享受的宽松待遇,后者主要表现在dd dtt. com对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条件的差别、业务范围的限制、经营壁垒方面的“低国民待遇”。金融法规不仅出现后现象,而且内外资金融机构、不同所有8 tt 制金融机构分而治之,不适应WTO的国民待遇原则。
同时ssbbww. com,我国对中资银行进行国际化经营的监管法规缺乏系统化,监管方法落后。根据金融业监管的国际惯例,母国承担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主要监管责任,如偿付能力、整体流动性、资本充足率,与市场所在国监管机构有明确的分工和协作关系。这对境外金融分支机构的监管形成挑战。
然而金融全球化和国际化是一把“双刃剑”,给金融业带来效率的同时ssbbw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