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WTO金融服务贸易规范与我国金融法制建设下
三、构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健康运行的金融法律体
(一)我国金融法制的基本框架
近些年来,我国金融立法的基本框架已经建立,但不论从其系统性还是开放性方面金融立法体系存在明显的差距,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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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商业银行法》的配套措施还没有出台,对外资金融机构只重管理,很少从权利义务角度进行规范。为了dd dtt. ,我国不仅要依据国际标准完善金融服务贸易领域的立法,还要根据国情做好民族金融业的保护性立法。我们sSBbWw认为,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应当由以下多层次、多角度的广义的法律组成:第一层次为国际法中金融服务贸易相关规定,主要包括www .ddd tt. comGATS、FAS、谅解书、部长决议、巴塞尔协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世界银行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欧共体相关金融服务贸易协定以及金融交易国际惯例等;第二层次为国内立法,包括www .ddd tt. com国际多领域服务贸易在内的《国际贸易法》、《公司法》,和规范中央银行的《人民银行法》、规范商业银行的《商业银行法》以及《证券法》、《保险法》、《外汇法》、《票据法》、《担保法》等,与该层次相关的法律还应包括www .ddd tt. com《期货法》、《信托法》等,上述法律的配套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亦应属于该层次范畴;第三层次为规章规范,即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如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和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相关的规章规范。
的金融立法不仅要包括www .ddd tt. com管理金融服务贸易的法律,还应包括www .ddd tt. 各种金融服务贸易合同的法律以及解决8t t t 8. c o m处理8tTt8国际和国内金融服务贸易纠纷的法律和配套规章细则等。金融立法是一项复杂
的系统工程,它必须ssbbww. c om和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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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适应,既要有一定,又要有可操作性,同时ssbbww. com必须ssbbww. c om在借鉴外国金融立法经验和国际“游戏规则”的基础上同中国国情有机结合。
(二)我国金融服务贸易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快了金融立法步伐,先后颁行了大量金融方面规,开创了中国金融立法的新局面。综观这些法律法规,其内容主要包括www .ddd tt. com三个方面国内金融机构管理的法律规范,二是规范金融服务法律关系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三是对外金融机构监管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的颁行对促进我国金融事业健康发展起到了法律上的保护和保障作用,但其不适应性已经明显暴露,必须ssbbww. c 。
。近些年来,我国金融立法取得了较大的成就,。首先是立法的滞后性,如目前各银行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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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的资产重组、投资理财、衍生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信息咨询、消费信贷业务等不仅在《商业银行法》中没有规定,在其他法律中仍然,这不仅不便于维护广大客户和银行的合法权益,也使商业银行在业务操作上无所适从,立法的滞后性十分明显。其次,相当多的领域在立法上仍然,如关于金融机构监管没有专门8ttt8的法规,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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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务必然涉及的领域尚无相应法律,如金融租赁业相关立法等。再次,我国加入WTO后在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