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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台城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我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规范职工行为,保证生产建设的正常进行。依据国家法规、条例、指令和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结合我矿实际生产情况,特制定以下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办法。
第2条对于模范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指示,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和“三大规程”,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贡献的干部、职工由单位推荐,经矿安检部考核后,给予经济奖励。
第3条在安全生产方面,主动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后,起到明显效果的奖200--500元,有推广应用价值的合理化建议,给予重奖。
第4条对预防发生重伤和重大机电运输事故,以及抢救事故有功人员,给予 500-1000元奖励。
第5条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汇报矿调度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因而避免了重大事故,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给予200~500 元奖励。
第6条对全月安全质量达到优良品的单位,奖励当月工资总额的10%
,对全月安全质量达到合格品的单位,不奖不罚。对全月安全质量达不到合格品的单位,扣除当月工资总额的20%。
第7条对“三违”人员均按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罚。对违章指挥的领导干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直至撤职,对工人由于违章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给予开除矿山。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1条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和矿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通报、文件精神,并留有记录,发现一次不执行者,罚该单位主要领导200元。
第2 条每旬必须进行一次安全质量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三定’处理,并存档,落实不到位的罚责任人200元。
第3 条必须及时对新工人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发予相关资格证书,否则处罚责任者100~200元。
第4条各单位必须认真组织职工安全学****贯彻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并进行考试。若发现一人未考试或考试不合格上岗者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各200元。
第 5 条干部违章指挥造成不良后果,根据情节处以200~500元罚款。
第 6条对日常检查工程低劣,事故隐患严重的单位主要领导罚款500元,当班班长罚款100元。
第7条无作业规程或安全措施不健全而开工的罚队长500元,技术员300元。安检部、通风区监督不力的,一并追究。
第8条生产系统改变未做补充规程的罚单位主要领导、技术员各200元。
第9条管理干部、安检人员发现“三违”不制止, 查出“三违”不按规定处罚的,视同“三违”者一并罚款100元。
第10条对检查举报“三违”的人员进行辱骂殴打或打击报复的,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矿山处分。
第11条“三违”人员谎报单位和姓名的,加罚100元。
第12条因“三违”或工作失误造成影响生产8小时以上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处以500元罚款。
第13条带电作业或甩掉电器保护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处以500元罚款。
第14条不按措施起吊、搬迁和检修大型设备配件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处以200~500元罚款。
第15条空顶作业的,罚责任者500元,并记严重“三违”。
第16条遇到地质变化无措施冒险强行作业的,罚主要责任者500元。
第17条对事故抢救不力,造成事故扩大的主要责任者处以1000元罚款。
第25条安全质量大检查时出现不合格品,罚主要责任者500元;罚单位3000元。
第18条不戴安全帽、不带矿灯、穿化纤衣服入井者罚款100元,入井人员在井口被检查出带烟带火的罚款500元,并记严重“三违”。
第19条破坏安全设施者,根据情节轻重,罚款1000元,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22条酒后入井的罚款200元,对井下带烟、火及吸烟者给予开除矿山。
第23条对井下特殊岗位班中脱岗者,罚款200元。
第24条调度值班人员对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准确地进行反馈,反馈不及时、不准确的一次罚款100元。
第25条各单位发生事故后,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并交到安检部,对不及时汇报或隐瞒不报的单位加罚2000元,主要领导罚500元。
第26条凡发生人身事故的,由安检部组织召开事故追查会;凡发生生产事故的,由调度室组织召开事故追查会。各有关部室、相关单位参加,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追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相关单位负责人不参加的罚主要负责人200元。
第27条在安全生产方面,矿领导或安检部下达的整改通知单,不按期整改的单位,给予加倍处罚。
第28条当月发生轻伤事故,按事故性质追查责任,给予事故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扣除该单位本月的安全风险抵押奖励部分。
第29条当月发生重伤事故,按事故性质追查责任,给予事故单位负责人罚款1000元,分管矿领导罚款500元,扣除该单位本季的安全风险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