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法律通鉴
(2009年第5期,总第52期)(半月刊)
“鉴于法律,有资于事业。”
----------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廖治超
目录
一、深交所发布《境外证券经营机构 B 股交易风险管理细则》。
二、商务部:港澳企业可在大陆独资经营商业企业。
三、中国工信部发布《软件产品管理办法》,4月 10 日施行。
四、新《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出台。
五、工信部修订公布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六、《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公布,2011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
七、海关总署修订发布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八、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裁判司法解释。
一、深交所发布《境外证券经营机构 B 股交易风险管理细则》。
3 月 4 日,为加强对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深圳证券交易所 B 股交
易业务的风险控制与管理,维护深交所 B 股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
深交所发布《境外证券经营机构 B 股交易风险管理细则》(以下简
称“细则”)。
根据细则规定,境外机构从事本所 B 股交易业务,应当建立交
易合规管理制度,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和交易记
录等 B 股交易资料。并向监管机构提供相关报表、帐薄、交易记录
及其他有关材料,应当建立协助监管制度,制定相关业务流程,协
助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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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手机:**********,传真:020—83352213。
境外机构境外机构发生下列事件之一的,应当在该事件发生后五
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书面报告:
(一)发生重大经营损失;
(二)因违法、违规受到主管当局或行业组织处罚;
(三)申请减少注册资本;
(四)发生 B 股交收违约;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事件。
境外机构或其所属母公司、总公司发生下列重大事件之一的,
应当在该事件发生后立即交易所书面报告:
(一)申请破产;
(二)决定合并、分立与解散;
(三)出现严重财务危机;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件。
上述情形有可能影响到 B 股交易的,交易所可以公告暂停或者终止
股票交易。
二、商务部:港澳企业可在大陆独资经营商业企业。
商务部部长陈德铭 3 月 9 日签署《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
法补充规定(四)》(商务部令 2009 年第 4 号),对香港、澳门服
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的形式和范围作出补充。
补充规定称,对于同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
店铺超过 30 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植物
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
商的,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经营。
商务部明确,上述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
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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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要求。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商业领域的其他事
项,仍按照《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执行。
三、中国工信部发布《软件产品管理办法》,4 月 10 日施行。
为了加强软件产品管理,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工业
和信息化部于 2009 年 3 月 1 日以第9号令发布了新修订的《软件产品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自 2009 年 4 月 10 日起施
行。《管理办法》对包括进口软件在内的软件产品的经营与管理活动进行了
规范。本文仅对《管理办法》作简要介绍。
根据办法规定,软件实行登记备案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软件产
品的登记备案手续。
《管理办法》还规定,进口软件中在我国境内进行本地化开发、生产的
产品,其在我国境内开发的部分,由著作权人和原开发单位提供在我国境内
开发的证明材料,并按照《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相关登记备案材料,
经登记备案后可以享受《产业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关于登记、备案的审查与发证,《管理办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