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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勤战斗条令.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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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勤战斗条令.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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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执勤战斗条令
绥芬河市消防中队
政治指导员:展恩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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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勤战斗条令的发展过程
1962年《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战斗规定》
1980年4月《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战斗条令》
1996年2月《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
2009年5月《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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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执勤战斗条令》的具体内容
为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保障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本条令所称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以及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而实施的准备与行动。
主要内容有: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战备工作
第三章执勤战斗行动
第四章执勤战斗保障
第五章战评与总结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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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保障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所称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以及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而实施的准备与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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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必须随时做好战斗准备,接到报警或者命令立即出动,迅速、安全地赶赴现场,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战员必须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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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防护和安全保障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官兵伤亡。
    第七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加强装备建设,严格队伍管理,严格教育训练,做好执勤战斗保障,不断提高执勤战斗能力

    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执勤战斗信息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报告执勤战斗信息。
    第九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斗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应当加强对本条令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确保本条令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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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接警出动
第四十四条遇有下列情况时,公安消防部队必须立即出动:
(一)接到火灾及其职责任务范围内的报警或者上级命令时;
(二)上级检查执勤战备情况,发布出动命令时;
(三)其他需要立即出动的情况。
第四十五条接警人员必须迅速准确受理报警,问清发生火灾或者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危险程度、有无人员被困或者伤亡、发生灾害事故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报警人姓名等情况,同时启动录音记时设备。
受理报警后,应当根据灾情、预案和调动方案,迅速调派力量,及时了解灾害事故现场情况,并立即向全勤指挥部和值班首长报告,根据需要和指挥员的命令通知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技术专家到场配合作战行动。
当接到消防安全重点地区、重点单位报警或者在重点时段等易发生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政治社会影响的灾害事故报警时,必须加强首批出动力量,及时启动执勤战斗预案,并通知值班首长或者全勤指挥部遂行作战。
第三章执勤战斗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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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执勤战斗条令
第四十六条公安消防支(大、中)队接到本辖区以外的报警或者增援请求时,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按照命令出动。情况紧急时,可以边出动边报告。
接到邻国(地区)、使(领)馆、外籍船舶、军事管理区等特殊区域报警或者救援请求时,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做好出动准备,待批准后按照相关规定、协议处理。
第四十七条公安消防中队执勤人员听到出动信号,必须按照规定着装登车,首车驶离车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分钟。中队值班首长应当检查登车情况,并随首车出动。
第四十八条公安消防中队出动后,应当迅速、准确、安全地赶赴灾害事故现场。途中应当注意观察并了解灾害事故现场的情况。遇有另一起灾害事故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对策,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四十九条两个以上公安消防支(大、中)队处置同一起灾害事故时,上一级全勤指挥部或者值班首长、值班人员应当立即出动。
第五十条公安消防部队营区岗哨应当礼貌、热情地接受群众报警,保持消防车库门前的道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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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组织指挥
第五十一条公安消防部队的灭火与应急救援组织指挥通常分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班五个层次。
第五十二条组织指挥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迅速调集作战力量,启动指挥决策系统,侦察掌握现场情况,制定作战方案,部署作战任务,指挥战斗行动,落实战勤保障。
第五十三条组织指挥应当坚持统一指挥、逐级指挥的原则。紧急情况下,指挥员可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