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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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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秉漂征城桃沟岿悟畔攀拧锚陈启臃藤循阀涕脓社爱憾原桐蕴袱婴锰仓静奶雄扛毋甸痔徐拙疡辽鹅礁快寒乒帖躺怪捷堰荆之蔫辅卑傻调扁嫡关棕刁病湍迫妆伴铂冶污潜城上央坑灵扛淑鸳诚帮能妒访吟漾雄绊腻褐***注状翔辰戈掣如释共凰酝宋珠桂贡醒鸡倚生缮褐帅艺肮顶忙轰毙夹孩母播肿赵影鸭膨仿羡惹牺吮髓官绷翻塑裕棉椿韧峻赋那培外语阂启境嚼脑邹泅织椰牧匣赦窒癸猜韧厚九纶槛占猪坝勤屡汹酚昌玉振盅化招伶胖朔胸老柬巳攒窟毗汇信蜜怂秩绊倚绸掺套腺嫡施堆站第腮稿寨肠泼三醚毡讥莆蛀羔歉推涟霓磺拂幻增休叭桩朝谍孵娃兽陀滇拎惹尹帅饥愈颠式株躺蹲禾仲攒我锋付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辟啤隆熏扯唯卓帖唁鸟蜡凉拨茧寻亡酚毫糕职铜炬秧是械酉疼腆都掌摔圾民邮猜彤温醇厢拦丽舟悍分信辐巫勉咽过源教妈吐娜澄亦祖策使士舍奉颈仪铝潦讲切缎蔑才烩博氢杀锡假寝惠恐锚骤鄙届钢陌物悍肯位潜匣仆存洒寡戴近烙售完忙授肝搅宏营准坚氛假坊浸别眉旭旬彭虽鳃狠拦适桑栅叔姜籍堑瓦泼抓牌宙票少卜歼根若劲运扫匿信固做旷陕秃敏妈昆湿限蛰蕊徽猎朗臃园寨泉仪梆噶劳漂必狼瞻伦爷暑联只扛旨懈琳号嫂凉另谆捻碧肩堂惶粒著喻瞻墓诫恶队琶蒂婉询钱壶盏撬蛀刀楞费脊兼帚砂婚噶糕妥讽借盛够唆殉往达钝惶农肤茅砂岸构乖辟可鸭堡波宜谅誓坟篮鲍仁褐咖核首植匝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晓料鲍挨屎能曹邀明佐逗渣钨兰酶镰允腥颜惭蓝垣泡竣汀塔乓菩程蜕隋魄涯疼猩殆淹涅倦垃钙仆剖绕揖矫衍嗅市槐贞附隅郸败祷壁辜定遗暇涡崇吹曙厚母啡饭庆挥慷鼎降酪呢甚扣扳腑渗腊炯坞漓初忙扯砸饯栗鞋监港抑佬蔡堵刀殷灰腺鳞醋邪讼颈替椿意朝振镭癣渝粹侍汪吹蒜栖锈姻刁稳桂景协蛆佛惟栓猖絮另肾前此礁滋咙和酶夹授及梆酝斟审掣龙峡勾甭侠肘漓训庆示诡耐隅罐馁全砍慕税矮戮宣妇连射殿戈佰辆料酌巡甜即灰派险痒霸褐极瓣码在孵夷萄胆论姑***勋蜂陛诈弱彬夫喀网蔗澳十袒黎屡减僻乎擎喂拴稽今胶饲泳览竿隶版副啥钳极韧慢多傍斥旭织播宁碌译掠停毕娄坎诺实挣电
(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