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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进行税务风险管理的常用工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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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公司进行税务风险管理的常用工具总体思路(一)管理层重视税务风险管理如果一个公司的管理层忽略税务风险管理或者认为只要合法经营便不存在税务风险,那么公司便丧失了税务风险控制的管理基础。因此,经理层的支持是公司进行税务风险管理根本条件。(二)分析公司的业务流程,明确面临的税务风险公司业务流程决定了公司适用税种、税率和纳税方式等,因此,公司财务人员必须和业务人员一起分析公司的业务流程,包括:1、各种销售流程的税务情况分析;2、各种采购流程的税务情况分析;3、特殊业务流程的税务情况分析。(三)定期稽核公司税务和财务只有定期稽核公司税务,公司方可提前发现公司面临的税务问题,从而将税务风险控制在萌芽状况。包括:1、稽核销售、收款业务流程;2、稽核采购、付款业务流程;3、稽核相关单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4、相关税收优惠的利用程度稽核;5、特殊税种(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的稽核。(四)在年度结账前稽核公司税务年度结账前稽核公司税务可以在年度结账前针对稽核发现的问题进行账务调整。此一流程对公司所得税的影响较为深远,从此前发生的一些案例分析,我们发现由于未执行年度结账前税务稽核程序,导致公司多缴所得税的案例在实务中屡见不鲜。(五)强化公司在税务方面的沟通能力:..不要步入“认为税务局来查账便是找麻烦”的误区,要知道税务人员查账是职责所在,如同公司的员工要上班一样。只有对其工作理解和支持才能更好的降低税务风险。特别是在一些法令规定较模糊的税务问题的处理上,强化沟通可以较好的解决这个问题。:..有效确定公司进行税务风险管理的关键点关键关键人员关键点部门1、确定公司的经营理念;2、组织结构和业务流程及两者和税务的高阶董事长、总经理相关性;主管3、对税务风险的重视程度。1、分析公司现有的业务流程,确定税务和经营方面的匹配程度;2、确定公司的税务优惠利用程度;3、确定公司的发票管理条件和流程;财务财务经理、税部门务、会计人员4、确定公司财务会计处理的规范程度;5、改善和当地税务部门关系;6、建立公司的税务风险管理流程,并在其中扮演关键角色。1、和供应商或客户确定交易的模式,诸如:保税交易或非保税交易。2、和供应商或客户确定物流和金流的模采购采购经理、采购式,诸如:发票开具的方式、时间、发部门/销人员/销售经票的种类,款项支付的方式。售部门理、销售人员3、保持和财务部门的互动,在发生新交易模式后,需征求其意见,以确定对公司最有利的交易模式。有效确定公司税务风险管理的关键部门和关键人员关键部门关键人员高阶主管董事长、总经理财务部门财务经理、税务、会计人员:..采购部门采购经理、采购人员销售部门销售经理、销售人员:..公司常面临的税务风险分析(一)在组织结构和业务流程设计上所面临的税务风险1、投资架构、股东成分;2、营业范围;3、销售、采购的业务流程(或经营方式)。(二)未善用税收优惠所面临的税务风险(三)收入、成本、费用的处理方式所面临的税务风险1、收入的确认;2、成本费用的确认;3、特殊收入和成本项目的确认。(四)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风险1、有形资产的销售和采购;2、无形资产的提供和取得;3、劳务的提供和接受;4、内部融资;5、利用避税天堂进行业务往来;6、向总机构支付管理费;7、弱化子公司资本,然后以债务形式投入子公司。(五)发票管理方面的风险1、增值税发票使用保管方面的风险;2、增值税虚开、代开方面的风险;3、取得虚开、代开发票及假发票的风险。(六)在增值税、营业税及其他税务处理上的税务风险具体包括:特殊经营行为、印花税的税务处理。:..(七)公司所处税务环境导致的税务风险接受稽查时,、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纳税人可以拒绝检查。,被查企业有权要求他们回避。《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并要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不得对当事人和证人引供、诱供和迫供。、部队、尖端科学等保密单位的,必须要求税务稽查人员提供《税务检查专用证明》。、货物或其他财产时,未能提供有效的《查封(扣押)证》、《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的,纳税人可以拒绝查封。,依法有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的义务,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含本数),或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做出1万元以上的罚款(含本数),当事人依法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接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3日内向做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税务机关收到当事人听证请求后在15日内举行听证。,也可委托1~2人代理;委托代理的应向其代理人出具委托书,并经税务机关或听证主持人审核确认。,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纳税人依法有权提出赔偿。接受稽查时,、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不得拒绝、隐瞒。,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向税务机关如实反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的与纳税或者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欠缴税款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接受稽查时的应对态度税务稽查在多数情况下年度性或季度性巡回检查,是一种常规检查,并没有明确针对性。由群众举报或者说发现问题而进行的有针对性的稽查只是极少数。所以,即使税务稽查说要来检查,也不必有什么特殊的准备或举动。“税务稽查来了以后,让他看什么,不让他看什么?”可能有好多人对此大惑不解。作为一种常规检查,在法律上没明确的规定。所以,如果税务稽查人员来了以后,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要求配合税务检查工作,比方说,提供所需的会计账簿、资料,回答稽查人员所提问题,带领稽查人员到生产经营现场,态度应该是不卑不亢、从容不迫、实事求是,给人一种严肃认真主动热情的印象。但对于极个别稽查人员随意进入办公室或私人住宅,翻箱倒柜等肆意搜查的行为,要坚决地予以拒绝。好多人持有一种“税务机关的人的要求没法拒绝”的心理,见到税务机关的人在那里搜查,就茫然不知所措。而且,如果你几次三番拒绝的话,你自己就觉得,我这不是分明在说自己有什么隐瞒的秘密吗?这时你不如对稽查人员说:“你需要什么,不必劳您大驾,我给你拿。”否则,对其听之任之,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助长税务稽查人员的胡乱检查行为。,应该让他们说明检查的理由。在用现金交易的情况下,对于突然来检查一般来说不能阻止,因为税务人员就是利用突然检查的方式来查明现金交易的实况。但按现行的税法来说,也不是无条件服从的。在常规检查的情况下,若没有公司代表的同意,检查就不可能进行;如果税务稽查人员讲不出突然检查的理由,公司也可以拒绝检查。税务人员突然来检查,多半是已经掌握了偷逃税证据。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无预告就来公司检查,会给公司一个非常无礼的印象,如果什么也检查不出来,作为税务机关来说,其形象就受到损害。税务机关的无预告检查,在进入检查之前就已经决定了要检查的重点。突然检查的途径:首先是内侦检查,即在实际检查之前,对于那个企业采用什么样的交易方法、销售收入为多少等就像刑事侦察一样或者扮做顾客进入里面调查。在这个阶段,主要目的是判断实际检查有无必要。其次是正面调查,某一天,税务人员突然来某商店检查:“请让我们进去检查”。对于实际商业交易的现金管理状况、销售管理状况、每天日记账状况等都认真地询问,其原则是不影响业务活动,所以一般都在开业之前或停业之后来检查。:..由税务机关事前预告稽查日期的税务检查,最好是如约接受,如果在时间安排上有问题,要向税务机关的有关负责人说明其原因,变更其检查日期。税务机关的检查预告大体上是在一周以前。“要在某某日对你们公司进行税务稽查,不知在时间上您有没有问题?”税务检查人员来电话进行联络。若企业有税务代理,一般是通过税务代理进行联络。这不仅仅是联络,也带有询问预报之意。如果确因临时有事未必都要按预定的时间接待检查,变更一二次时间也不足为怪,但若频繁变更时间会让税务机关产生是否有意回避检查的嫌疑。税务检查的时间大约是两天到一周。但是,在税务检查期间,没有必要为配合检查而停止工作。停止业务工作,就减少缴税能力,这是本末倒置。只是业务不必像平时那样紧张进行。在稽查开始时,最好请检查人员说明大体的预定检查时间。对于税务检查人员来说,在事前预定检查中,最重要的是开始检查的概况询问,其中,若能在检查之初,和公司的代表者愉快地沟通,更是高人一筹。概况询问,是指在税务机关稽查时,开始要询问有关概况,即企业主要从事什么工作,有哪些交易对象,现在的景气状况如何,就业人数等。老资格的稽查,并不是拘于形式的询问,而是在唠家常的过程中,对这些概况就自然地询问了。“在闲唠之中可能发现逃税的征兆。”同时在谈话的过程中,创造与检查对象之间的相互依赖、相互尊敬关系,使检查容易进行,这就是说检查之前的沟通具有双重意义。这对于接受检查的一方也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在检查之初与检查者建立相互信赖的关系,使其检查不至于白费时间;另一方面不让对方产生怀疑,给今后的检查提供方便。,但还是尽量避免断然拒绝税务稽查人员的要求为好。在有关税务稽查的出版物中都写到,没有法律依据的稽查应该全部拒绝。但对税务机关采取不合作的态度,这未必称为上策。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也是一般的人。许多人对自己进行税务检查也知道会给纳税人增加许多麻烦,自己也是一边干着工作一边解释说:“这是作为公务员应尽的义务而已。”:..但是,税务稽查人员也掌握若干合法的、让纳税人很难对付的方法。例如,如果纳税人不配合税务人员的正面调查,就要作反面调查。所谓反面调查,是指为了确认被稽查企业交易状况是否如实申报,稽查人员给那个被稽查企业的交易对象打电话,或者亲自去访问,多数情况是秘密进行调查。这种调查如果规模较大,对被稽查企业的信誉会有相当的损害,为此引起企业的反感或上诉。我们常常提到的反面调查,即是对交易对象的调查。由税务稽查人员提出:“对于与某某企业的交易,有些情况想向贵处询问一下,不知可否”的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对交易对象进行了反面的调查,于是那个交易对象就知道了某某公司正在受到税务检查,为此也就怀疑某某公司可能有偷逃税行为,某某公司的声誉就受到了某种程度的损害。这种调查方法是法律上所承认的,但若规模搞得很大,就会降低被稽查企业的信用,搞得不好,甚至导致企业破产。所以,如果要想使税务稽查人员停止反面调查,纳税人员就应该在可能的范围内,尽量协助税务人员的正面调查。,虽然你受到税务检查,并不说明你就有偷逃税行为。在尽可能的范围内(不影响业务的范围内)给予协作,把想说的事情清楚地说出来,不能接受的事情应该和检查人员商谈,一直到其接受为止。例如,在税务稽查中,对于“逃税”、“漏税”的认识,企业的想法和税法不一致。例如,接待费等没有明确的标准,让客人打高尔夫球,作为企业来说是经营的一环,而从税务机关来看那只不过是个人的郊游而已,在这种情况下,稽查的想法和企业的做法是不一样的。税务检查人员执行公务,通常能保证心平气和地进行检查。同样,被检查者非常明确地表示自己的态度也是非常必要的。,多数税务人员都遵守这个原则,只是极个别人采取蛮横无理的态度而已。这样稽查人员对于自己的上司也许在吹嘘“自己是很亲切的服务员”。所以,你只要给税务机关领导人打电话说:“贵处的税务检查人员在这里怒吼呢,你们希望检查人员以这样的态度检查吗?”当然,在打电话时,一定要把自己公司的名字和检查人员的名字告诉他。如果由于自己的工作,让公众向税务机关提出抗议的话,稽查员的声誉肯定会受到相当大的损伤。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评价,不仅看其功绩大小,:..还要看其工作态度、沟通能力。对于公务员来说,由市民提出不满,这就是一个重大的减点。而且像税务局这样的国家机关,从纳税人那里打来电话提出抗议,税务机关肯定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检查有没有问题对于会计知识有限又没有税务代理的企业不少。但是,就税务检查来说,有税务代理在场的情况下,会更为安全一些。税务代理的知道和能力,对于税务检查都有一定的影响力。税务检查人员由国家赋予权利,而税务代理没有这种权利,甚至会计团体也没有加入,在接受检查时,主要靠他们的知识和能力来应对检查。,如果他们来了,都带有裁判命令书,而且无须纳税人同意。但是稽查局强制检查部门并非随意进入任何一个单位,一般都是逃税额相当高,并且有严重逃税行为才对其强行检查。普通纳税人基本上都没有受到强行稽查的情况。如果稽查局的人强行来检查,可能已经发现了有关逃税的线索。在这种情况下,你应知道税务代理已经没有什么作用了。因为在稽查局的人进入的情况下,将来以刑事事件起诉的可能性很大,税务代理对刑事事件是外行的,而且这种情况对税务代理也是危险的。所以,你最好去找辩护律师。,如果检查人员要求你打开私人物品接受检查,你可以拒绝,因为税法给稽查的权利是有限的。从某个判例来看,纳税者根据税法所规定的原则,对于税务检查的询问虽然有回答的义务,但是,行使税务检查权假如使纳税者的交易活动停止,使其失去了交易对象或银行对其信任,使其私生活平静受到严重损害,即可认为税务检查超越了检查的权限。税务机关不能无视纳税者的要求随意强行检查。所以,纳税者对税务机关应该明确表达自己的想法,即自己心中有想要说的话,就不要把它藏在心里而应明确地表白出来。纳税者应该通过复议申请、向法院起诉等方式,来保护个人的权利。如果认为对税务机关提出什么意见,就是损害了税务机关声誉,是落后于时代的想法,而且持有这种想法的纳税者多了更成问题。对于税务检查人员态度恶劣、粗鲁、欺人太甚都应该提出抗议,根据公务员法向有关部门提出抗议是完全可以的。纳税者自己的权利应由纳税者自己来保护。:..。这种纳税方法,往往是在账簿上虽有记录,可是收、支不明确,不能正确地反映经营业绩,或者连账簿都没有的情况下,由税务机关根据核定来实施纳税的方法。虽然说核定,也不是毫无根据的判断,而是以统计数值为基础、分行业编制效率表,然后利用这个效率表加以核定。因为申报纳税既费时间又麻烦,所以有的私营企业就什么账都不记,到了申报期去税务部门申请核定纳税,这样,税务机关不是很安心吗?明确地说,核定纳税对于纳税者来说往往造成损失,虽然是有税率表,但是纳税率很难和特定的纳税人的状况相吻合,可能连不该交纳的税金也被收缴上了。这种推算纳税,也适用于在税务稽查时纳税者不予协作的情况下。核定纳税的方法很多,有资产负债增减法,同业比较法、差距法、标准法,从原材料的使用量推算法以及所得率法等。主要依据下述资料进行推算或者核定:(1)推算财产或者债务的增减情况。(2)收入或支出情况。(3)就业人员以及其他事业的处理。以上方法,是为了确保税收收入和课税公平而设计的。在纳税者的账簿不完备或得不到纳税者协作的情况下,作为一种间接的课税方法而被采用。但课税归根到底是以直接的事实为依据的,在不能掌握这种直接事实的情况下才能以效率为依据表达这种间接事实。所谓账簿不存在,是指如下的情况:(1)没有交易的发票、账簿以及其他的票据。(2)没有可以了解营业全貌的报告。(3)没有可以确定销售金额的资料。例如销售日记账、出纳簿等商业账簿。(4)没有记录每日收支的账簿,其他能直接说明实际收支的证明材料也没有。记录不正确,是指虽然有账簿,但是没有正确表示,这主要是指:(1)税务机关认为账簿不完备,没有反映实际的经营状态,对于稽查的询问又没有什么具体的说明。:..(2)税务机关认为可以正确地把握进货、销售等营业内容的各种账簿不完备。(3)销售、进货以及经费等账簿虽然都具备,但没有能确认这些账簿真实性的凭证;进货账和主要的进货地账簿相对照,发现进货账有错漏现象,销售收入的保管和记录方法不准确。在采用核定课税方法的情况下,对于账簿是否完备,不能要求得过于严格。假如销售进货账确实有一两处在记录上有差错,没有真实地表示,也只不过应以账簿为基础进行税务调查而已,即使没有进行申报,如果账簿等存在的话,那么应该对会计人员进行正确的指导,至少不能凭着税务稽查一方的判断实行核定课税。常常有的纳税人被税务部门叫去,要求他修正申报税额,并让他即刻签字盖章,这时税务申报人员要绝对谨慎。作为核定课税的前提条件是核定的合理性和适用性。但无论效率表是多么精密,也只不过是平均数而已,从合理性和适用性观点来看还是有问题的。在效率表编制过程中,其所用的基础数据在合理性和适用性方面都存在问题。从合理性的角度来看,它与真实情况不同,而且其平均值与各个纳税者的具体数值必然会产生差距,效率表的计算依据,大体是以税务机关从管区内所调查的结果以及其他资料为依据,计算出各个行业企业的销售利润率、资金利润率等指数为标准比率编制而成的。在没有特别的限制条件下,可以大致地说是合理的。那么,为了合理地核定纳税额,应该怎么做才好呢?在推算所得的确定方法是合理的,并且在基础数字正确的条件下,即使推算的所得额与纳税者真实的所得额不一致的情况下,在纳税者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之前,应该把他作为正确的纳税者的所得额。在没有明确的收入和支出,又没有经营账簿,不能推算其实际数额的情况下,对于营业者的总销售额运用的标准收入率推算出收入额是合理的适当的,如果对其推算结果持有疑义,就必须提出来反证。也就是说,由纳税者提出反证,税务机关对推算结果进行修正。在强烈地主张纳税者权利的今天,今后对推算纳税裁判争议可能会越来越多地集中在推算纳税的方法之中。:..纳税风险控制为企业创造四大价值基于“形成合理流程下的规范化业务操作”的思路,一些税务师事务所通过对委托方企业的深入调研,对其业务流程的重新梳理,找出业务流程的控制点,分析在失控状态下产生涉税风险的大小;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资源优化配置,针对税收影响突出、发生频率高的关键控制点提出相应的整改控制措施,对其中风险点提出加强管理的建议,对具有前瞻性的低风险项目建议企业加强前期预防,以降低项目操作过程中发生涉税风险概率和减少损失,最终形成企业的纳税风险控制体系。纳税风险控制究竟能为企业创造哪些价值?价值一:定期查体,防患于未然税务内控可以让企业清楚地认识到自身在经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产生问题的原因。以采购循环为例,企业采购工作包括三个步骤:明确采购事项、到货验收、结算付款。看似简单的过程其实存在很多风险控制点,在税务内控管理上大有文章可做。采购环节需要重点注意以下问题:选择的商家是否符合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条件,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就已明确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发票是否符合抵扣条件,是否能在90天内取得可抵扣发票并及时传递,汇总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后附清单是否相符,取得的发票是否能够及时认证,不符合抵扣条件的是否能及时准确转出进项税。这些问题看似不太重要,但细节决定成败,企业应重视基础性问题,加强日常管理,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价值二:诊断病因,采取对应措施提出相应的措施,也就是建立一个程序化、具有可操作性的内控手册,按照业务发展和运行逻辑关系合理安排工序,以保证产品和操作过程的规范性和可复制性。一旦控制住流程中的关键风险点,即使具体办事人员不懂税务知识,只要能按设计好的程序操作,同样能将涉税风险降低到企业可接受的水平。比如,“90天内取得发票并及时传递”的问题,发票取得一般经过采购员和财务科发票审核岗两个岗位,虽然只是两个岗位,但一旦发票超过抵扣期限造成进项税额无法抵扣,造成企业直接损失而追究责任人的时候,往往因岗位职责不明确,导致大多数企业无法将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上。如果岗位职责不明确,考核工具不健全,就无法分清责任,也就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了。:..加强此环节的税务管理应该增加一个工具,即为避免因发票取得延期而导致税收损失的风险,可以设计一个发票传递台账,清晰记录下发票传递的轨迹,将发票途经各岗位的时间落实到书面上,促使各岗位自觉履行职责,一旦出现问题也能及时找出问题的根源,解决问题。可见,为企业提供控制风险的工具就是内控体系对企业的价值体现。价值三:提升员工素质,提高法律遵从度,降低交易风险,避免核算风险制定好内控手册,并不等于完成了内控工作,内控的真正建立,不仅需要单位高层领导的重视,需要在日常工作中贯彻执行,还需要对各涉税岗位进行培训。培训要包括税收政策、内控制度和意识形态几个方面,从而加强领导和员工的法律遵从度,提升员工素质。另外,内控制度不是静态的,随着交易内容、核算体系的改变,需要不断更新和改进。实践一段时间后,企业需要在实际工作中对内控制度进行测评,根据业务的变化对内控进行优化,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交易风险和核算风险。价值四:企业发展战略的需要大型企业或集团公司在快速扩张的过程中,往往存在管理滞后的问题,很多企业被迫放慢发展步伐,甚至错失发展的好时机。而税务内部控制体系可以弥补企业在扩张过程中管理滞后的不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满足了企业发展战略的需要。